40年前,中國誕生了首個經濟特區深圳。40年間,深圳經歷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從一個邊陲小漁村,崛起為一個擁有千萬人口的大都市,創造了世界現代化、工業化、城市化歷史上一個又一個奇跡……這個城市奇跡的背后,是經濟建設與法治建設的雙重支撐、雙輪驅動,深圳四十年巨變,法治與改革相輔相成、相得益彰,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推動深圳持續取得新進展、實現新突破。
法者,治之端也。深圳經濟特區誕生伊始,法治就流淌在特區發展的血液中,成為護航深圳發展行穩致遠的“壓艙石”。1992年7月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決定,授予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自此,這座年輕的城市不斷凝聚法治力量,開啟發展新時代。據統計,自被授予立法權以來,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制定了200多項法規,現行有效法規160多項。自2013年至今,深圳的法治建設工作在全國名列前茅,并入選全國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市。
1992年以來,深圳經濟特區依托授權立法,堅持改革創新,做了大量有益探索。《深圳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股份有限公司條例》這兩部條例規范了市場主體,為國家制定公司法提供了有益借鑒,公司制企業發展由此駛上有序軌道。今年8月26日,深圳率先實現“破冰之舉”,發布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市場退出機制由此更加健全,最大限度地解除了創業者的后顧之憂。此外,備受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也于近日表決通過,成為我國首部覆蓋科技創新全生態鏈的地方性法規,并在股權設置中作出重大創新,允許在深注冊的科技企業實施“同股不同權”。
依法保障政令暢通,疏解了發展的梗阻,打通了發展道路中的堵點。《深圳經濟特區循環經濟促進條例》通過確立績效考核制度,有力推動深圳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實現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協調,促進深圳循環經濟發展。《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創設性地提出治療企業“注銷難”“注銷慢”的頑疾,建立企業除名制度和依職權注銷制度,為深圳進一步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提供了法治保障。一步步立法,鋪就了深圳蓬勃發展40年的法治基石,減少了發展阻力,為改革清掃了“路障”。
凡屬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據。近年來,深圳不斷踐行“用立法引領改革”的新理念,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為發展樹“路標”。1994年頒布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股份合作公司條例》經過多次修改和完善,從最開始立法確立股份合作公司的法律地位,發展到更新規定引領股份合作公司改變僵化的治理模式,加快向現代企業轉型。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背景下,深圳出臺《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合理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構建適應開放型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為進一步深化深港合作、擴大投資開放提供了有效的法治引領和保障。
40年,深圳開創了一個輝煌的時代。如今,不惑之年的深圳迎來了新的起點,如何繼續走好發展與改革之路,再創下一個“深圳樣本”,是深圳未來面臨的重大命題。40年的發展經驗啟示著我們,唯有改革與法治攜手并進,才能降低風險和成本,為國家整體發展提供更多的優秀“樣本”。(作者: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 惠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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