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經濟”一詞出自美國唐·泰普斯科特1995年出版的《數字經濟:網絡智能時代的允諾與危險》一書,目前已被作為基于數字技術的經濟過程、經濟活動和商業交易的統稱,以區別于傳統經濟。數字經濟近年來的發展是有目共睹的:根據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發布的《中國數字經濟發展白皮書(2020)》統計,中國2019年數字經濟增加值規模達到35.8萬億元,占GDP比重為36.2%;2019年位列全球最有價值公司前十名的企業中,微軟、蘋果、亞馬遜、臉書、阿里巴巴、騰訊都是數字經濟的代表性企業;更為重要的是,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是雙向互動的不可分割的經濟過程,傳統經濟和數字經濟正在快速走向融合。
不過,在看到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也要看到數字經濟帶來的市場集中、行業壟斷、個人信息泄露和市場行為失范等新問題。以數據產業為例,通過云計算、大數據分析等技術,從事數據收集的搜索和社交服務等平臺企業,憑借其所收集的用戶海量數據,對用戶精準投放個性化廣告,或者在商品和服務的銷售過程中,進行個性化定價,諸如此類的商業行為,極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廣告投放和商品銷售的效率,并推動了數字企業的發展。但由此也誘發了對個人信息的過度收集、個人信息泄露、個人信息非法交易等問題的出現,亟待有關法律進行規范。2020年5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民法典,從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和虛擬財產保護、信息技術應用規范等方面,對數字經濟的法律規范作出了積極回應。
民法典對個人信息的保護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近年來個人簡歷、患者記錄、用戶密碼、人臉數據等信息泄露事件時有發生,泄露的信息數量少則數十萬條,多則數億條,對個人權益保障產生了很大隱患,但是相應法律問責并沒有及時和完全地跟進,這與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缺失不無關聯。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都屬于個人信息,而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或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對個人信息保護范圍的明確列舉,有助于提高個人信息保護的有效性和針對性。
民法典對數據收集、存儲、處理行為和信息技術應用作出了規范。數字經濟只是伴隨數字技術應用所出現的新經濟場景,企業營利性的行為動機和商品、服務提供過程中交易關系的本質并沒有發生改變。與傳統經濟一樣,數字經濟下的企業行為同樣需要法律的引導和規范。從這個意義上講,在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民事法律制度的觸角同樣會深入到數字經濟活動的方方面面。在數據企業行為方面,民法典規定了個人信息處理的合法、正當、必要和不得過度處理等原則性要求,并要求數據企業履行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其收集和存儲的個人信息的安全等義務。在信息技術的利用方面,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在隱私權保護方面,民法典規定了不得“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等禁止性義務。
民法典為數據和虛擬財產的權利歸屬預留了立法空間。正如2017年英國《經濟學人》刊文所稱的,“數據已取代石油成為當今世界最有價值的資源”,數據擁有的數量和質量,已經成為很多數字企業競爭優勢的來源。如此,圍繞著數據的收集和利用,也誘發了很多數字企業之間的法律爭端。其中新浪訴脈脈,大眾點評訴百度、HiQ訴領英等屬于數據抓取行為的案件,順豐菜鳥數據之爭屬于數據控制權方面的案件,谷歌比價搜索服務屬于數據不當利用方面的案件,所有這些爭議案件,都與數據的權利歸屬或權利的正當行使緊密相關。考慮到數據本身的公共物品屬性和數據企業為數據收集、處理所可能付出的投入,為數據權利歸屬預留立法空間,對于維持數字經濟相對寬松的法律環境,從而保障數字經濟的創新活力是非常必要的。
當然,在探討民法典與數字經濟發展主題時也應該看到,民事法律制度只是調整數字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制度之一。除了民法典之外,數字經濟發展還離不開數字安全立法、數字經濟行業立法、數字產業促進立法、數字經濟市場監管和反壟斷立法等刑事、行政、宏觀調控、市場規制等具有公法屬性的法律制度的跟進。建立和完善數字經濟綜合法律治理體系,是民法典制定之后擺在法律人面前的新課題。
所以,唐·泰普斯科特《數字經濟:網絡智能時代的允諾與危險》一書的書名,既是對數字經濟迅猛發展的預言,也是對數字經濟發展給全社會帶來經濟社會福祉和巨大系統性風險的隱喻。民法典將與其他相關法律制度一起,為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制度引導。
(作者系深圳大學創新發展法治研究院院長、教授)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