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過離婚冷靜期嗎?據人民日報客戶端報道,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民法典草案。該草案第1077條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即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想要離婚先冷靜一個月。
冷靜是否真的有用?有一些特殊情形是否應該歸入例外?
關于離婚冷靜期制度,李鉞鋒委員說,這是為了避免當事人輕率、沖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但在實踐中,“對于有重婚、家暴、遺棄等惡行惡習情形的,沒有必要設置冷靜期。”因此,建議在草案中增加條款,對于存在特定情形的離婚登記申請,可不設立離婚冷靜期。這一建議可謂是對離婚冷靜期的補充與完善,是法制化與人性化的進一步結合,贏來了廣泛支持。
其實離婚冷靜期也不是什么新鮮事。早在2003年之前,在我國離婚是有一個月審批期的,一些夫妻由于家庭瑣事發生爭執而沖動提出離婚,如果在這一期間后悔,有機會挽救婚姻。去年開始,再次提出“離婚冷靜期”是基于當前婚姻家庭生活變化的新現實。
進入新世紀以來,國內離婚現象出現新特點。特別是80后和90后獨生子女進入婚戀期,年輕夫妻在相處之中,個體意識較強,對婚姻磨合缺乏應有的耐心,“閃婚”“閃離”的現象比較多。而且,因為2003年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審批期的規定,離婚手續變得更為便捷,中國事實上成了世界上離婚最為快捷的國家之一。這樣一來出現如下情形:有的夫妻頭天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離婚,沒過兩天就后悔了。
離婚冷靜期的本意是希望夫妻雙方有一個緩沖地帶:能夠想清楚想明白再離婚。在實踐中,當前一些法院在離婚案件中也探索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在婚姻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的情況下,給予一定期限的冷靜期,冷靜期滿后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態度,決定是否進入離婚訴訟程序,也確實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當然,這是一般的情形。但如果對方有重婚、家暴、遺棄之類的惡行惡習怎么辦?一個月的冷靜期,就是給了一方繼續傷害另一方的機會。如果丈夫有家暴習慣,冷靜期就是在浪費時間,說不定婚沒離成,舊傷未愈又添新傷,對當事人造成更大的人身和心理傷害,嚴重的甚至危及生命。
俗話說“惡習難改”,成年人的惡習一旦養成,糾正的可能性就很小。君不見,家暴、賭博之類的新聞事件層出不窮,涉及名人到普通百姓,夫妻情侶之間只要有第一次家暴,往往就會有第二次。感情一旦與惡習結合,無異于與魔鬼共舞,離婚是唯一正確的選擇,所以說,感情都壞到這種程度了,也就別冷靜了。如果說離婚需要冷靜,那么結婚更需要,也許每個人在結婚之前都應該先了解婚姻到底意味著什么。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