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觀點: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專欄作者李寧認為,土地增值稅立法中部分優惠政策由地方政府決定的改革取向,有利于調動地方的積極性,也有助于夯實地方政府在房地產調控中的主體責任。而綜合運用財稅等市場化的手段進行房地產調控,將有助于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進而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近日,財政部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意味著土地增值稅將啟動立法進程。與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相比,這次的土地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主要有以下變化:集體房地產納入征稅范圍;稅收優惠政策調整,增加地方政府對普通住宅、集體房地產享受減免稅的權限;明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申報納稅期限,清算環節由應清算與可清算合并為應清算;征收管理模式變為后續管理。
土地增值稅與房地產企業開發成本密切相關,并且一定程度上土地增值稅立法也影響到房地產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房價的走勢,因此市場對土地增值稅立法及其影響高度關注。
從目前來看,土地增值稅立法的基本思路是保持宏觀稅負的基本穩定。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征求意見稿將集體房地產納入了征稅范圍,同時擬取消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使立法前后集體房地產負擔總體穩定。因此,不必過度擔憂土地增值稅對房價走勢的影響。
不過,這次土地增值稅立法的一個特點,就是在稅收優惠政策上進行重大調整,將部分稅收優惠政策的決定權下放到地方。比如,對建造增值率未超過20%的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授權省級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決定減征或是免征;對于集體房地產,賦予省級政府對房地產市場較不發達、地價水平較低地區的納稅人減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權限等。
可以說,土地增值稅立法中部分優惠政策由地方政府決定的改革取向,一方面給了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收立法權,有利于調動地方的積極性,發揮中央和地方政府兩個積極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夯實地方政府在房地產調控中的主體責任,推動地方政府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房地產價格變化做出及時的調控,用市場化的手段推動“一城一策、因城施策”的調控措施落到實處。
我們知道,各地政府在落實房地產調控主體責任的過程中,除了出臺限購等行政性措施之外,積極主動采取金融、土地、財稅、市場管理等市場化措施,對于建立房地產長效調控機制意義更為重大。在土地增值稅立法過程中,賦予地方政府更多稅收優惠權力,就是給予各地政府更多的房地產調控自主權,讓地方政府能夠根據本地區房地產供需關系、土地資源供應、房地產價格走勢、居民收入等情況出臺具體的調控措施。綜合運用財稅等市場化的手段進行房地產調控,將有助于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進而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注冊稅務師、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專欄作者 李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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