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亞市一小學,一名學生因為長期被同學恐嚇、威逼并收取保護費,因此拿刀刺向了該同學;江西上饒市第五小學,一名學生家長因孩子受到同學欺凌,竟帶著兇器親自幫孩子教訓對方,最終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半月談》記者采訪發現,在一些校園欺凌事件中,因為“不處理”成了慣常做法,部分被欺凌者或其家屬對施暴者“以暴制暴”,造成了更嚴重的后果。
面對不斷發生的校園欺凌事件,司法機關、教育部門常常顯得“束手無策”,原因何在?首先要看到,處置未成年人罪錯問題是世界性難題,司法層面上對未成年人傾向“特殊保護”,刑事責任年齡也往往在社會上引發爭議。但更廣泛來看,不是所有的校園欺凌都是惡性事件,都會上升到刑事層面,這就突出了校園管理的必要性。目前,我國義務教育存在懲戒缺失和教育矯治不足的問題。法律規定,在義務教育階段,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可以批評教育,但是不得進行體罰或者變相體罰,也不得開除學生。因此,一些學校和老師選擇口頭警告或者處分,沒有讓學生認識到校園欺凌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最終導致學生釀成了更大的錯誤。
對施暴者依法懲戒的前提,是讓防治校園欺凌事件的法律“長牙齒”,真正發揮法律法規的剛性作用。從目前的法律體系來看,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義務教育法》等都沒有明確界定校園欺凌行為。部分條文雖然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包括結伙滋事、攔截毆打他人、強行索要他人財物等嚴重不良行為,但這不能與欺凌行為畫等號。而且許多時候,校園欺凌表現得不明顯,如“起侮辱性綽號”等,雖然在成人看來無傷大雅,但有可能給孩子造成巨大心理陰影,因此也要納入概念界定中來。在這方面,廣東省去年出臺的《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就有示范性,它對校園欺凌進行明確分類,將言語侮辱納入其中,就體現出了“長牙齒”的作用。
鑒于校園欺凌的特殊性,早期干預比事后懲戒的意義更加重大。因此,治理的基本原則是預防為主、保護為要,要“抓早抓小”,對任何苗頭高度重視、及時介入。學校和家長要高度重視,將防治校園欺凌知識送進課堂,構筑好防治校園欺凌的第一道防線。在此基礎上,要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或委員會,吸納各方參與,建立處理機制,對學生欺凌事件進行及時認定和處置。此外,還要在未成年人保護的視野下看待校園欺凌,對待某些性質嚴重的行為,要及時送交相關司法部門。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對某些觸犯法律但因年齡或情節沒有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未成年人,要由公安司法機關和相關職能部門、社會組織等依法進行社會化幫教和必要的強制性矯治,預防再犯。
校園欺凌事件之所以成為頻發的“世界性”社會問題,有其復雜的成因,干預的尺度也不易把握。但總的來說,保護和懲治相輔相成,關愛和嚴管不可偏廢。我們既不能輕易地否定一個孩子,但也不能簡易地將欺凌理解為小打小鬧。如何把握干預的尺度,需要學校、家庭、社會各界以更積極的態度承擔起防治校園欺凌的責任,劃出清晰紅線,明確規矩界限,令校園更加文明和美好。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