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的涉假行為今后將受到更嚴厲懲罰,或將“直接入刑”。這是日前發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披露的重要信息。《意見》提出四個“最嚴”, 即建立最嚴謹的標準、實施最嚴格的監管、實行最嚴厲的處罰、堅持最嚴肅的問責。并要求完善相關法規,推動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為“直接入刑”。
食品安全是民生大事。為確保百姓餐桌安全,近年我國一直在探索構建完善的法規制度保障體系。將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售假行為“直接入刑”,這已不是首次提出。早在兩年前,國務院的相關文件中就有了“推動摻假造假行為直接入刑”的提法。此次中央重申這一議題,表明相關立法將持續推進,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重典治亂,對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保持高壓打擊態勢,這既合乎民意,也是法治建設的重要課題。事實上,對有關食品制售假行為的打擊,刑法等已有條款涉及,實踐中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法規未把食品涉假的違法行為單列,而是融合在其他制售假行為中;二是有5萬元銷售額的門檻,達到此標準方可定罪。這造成對食品摻假制假的懲治往往以行政處罰為主,只有一些重大案件才移交刑事處罰。這大大削弱了法律的威懾力,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食品涉假違法行為入刑“有名無實”。
因此,將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售假行為“直接入刑”,既可進一步明確法律法規界限,提高執法效率,亦可大幅提高違法成本,對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
誠然,“直接入刑”只是有關食品安全法治建設的一部分,此次中央有關改革和加強食品安全工作實際提出了一系列舉措,從食品標準到風險監管,以及處罰、問責等都提出了“最嚴要求”。其中有諸多亮點,諸如建立全國統一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信用檔案,對違法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實行從業禁止、終身禁業,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等等。
隨著社會發展,人們對食品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同時現代食品工業生產的進步,也使得食品安全面臨各種新挑戰——如微生物和重金屬污染,令食品生產鏈增添源頭隱患;又如食品添加劑的不規范使用、環境污染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等;加之新業態、新資源的潛在風險增多等,都使得法律責任的區分,以及制度監管面臨著空前的考驗。凡此種種,都需在立法及懲治違法行為方面及時跟進,也需從業者自覺樹立起守法合規的經營意識。
對危害食品安全“ 直接入刑”,固然對從業者的違法違規行為增強了威懾作用,但更重要的是,通過更有針對性的法規完善,為食品安全構筑起更堅實可靠的制度保障,讓從業者不敢有非分之想、非法之念,從而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作者是羊城晚報首席評論員)
(責任編輯:臧夢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