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上午,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審計署審計長胡澤君受國務院委托,做《國務院關于2016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報告提出,對違規舉債問題,相關地方通過終止或修改協議、撤銷承諾函及提前償還等方式整改253.5億元;對其余283.69億元違規舉債余額,相關地區與債權人進行協商,制定了整改方案。
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事關區域性系統性風險防范,事關總體國家安全。這決定了需要資金的地方政府,必須通過合法合規的渠道和方式融資舉債,不能以政府的信用違法違規融資舉債。否則,很容易形成財政金融風險隱患,一旦爆發將直接危害國家經濟健康穩定良性發展,造成嚴重后果。
今年以來,國家財政部和審計署加大了對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這只“灰犀牛”的曝光、整改和處罰力度。3月24日,財政部對外通報了多起對地方政府或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融資舉債行為的問責處理結果,除責令限期整改,給予多名相關責任人黨內警告、行政撤職等處分,嚴重的還進行了司法追責。12月22日,財政部又對外通報,江蘇、貴州兩省近期查實多起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除責令限期整改,還對71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不同程度處分。
毫無疑問,這些是依法行政和遏制地方金融風險的必要之舉。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預算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地方政府舉借債務一律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籌措,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第九十四條規定,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舉借債務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
但是,我們也必須清醒地看到另一面,從目前曝光、整改和處罰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情況來看,基本上是國家財政部或審計署先提供線索,發函交由省級政府進行追責,幾乎沒有看到省市政府主動查處和曝光本省內的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實質上形同于“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事實上,全國300多個地級行政區,2800多個縣區,如果完全靠國家財政部和審計署有限的人力查處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線索,很容易讓一些地方政府違規舉債擔保行為逃脫監管和處罰,釀成風險。
要切實防范金融風險,堅決遏制和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蔓延,必須做好政府預算、用好每一分錢,從嚴管理地方政府債務,關鍵是要落實好地方責任,強化地方監管,不能一味依靠中央力量。省市政府、各級人大要主動加強對轄區內地方政府違規舉債擔保行為的監管,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一律依法問責到人,而不是等到國家財政部和審計署發現之后被動問責。對于地方政府違規舉債擔保行為嚴重的地區,還應當追究負有監管職責的上級政府、同級人大的責任,倒逼其強化監管。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