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高空拋物而受害的人,如果得不到賠償,當然很冤,對這種情況,人們應該給予同情,甚至可以進行捐助,但這跟賠償的概念不同。
高空拋物現象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據11月12日《法制日報》報道,近期,重慶市渝北區法院判決一起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對受害者損失給予補償的案件,再次引發社會對此類案件的廣泛關注。有專家分析,今后,有關“共同賠償”的規定可能取消。
全國高空拋物共同賠償第一案發生在重慶,這就是著名的“煙灰缸案”:2000年5月11日,一個從樓上扔下來的煙灰缸,把郝某頭部砸傷,法院在一片爭議聲中判決該樓22家住戶各賠償郝某8100余元,共計17萬余元。此后,類似判決時有出現。2010年開始施行的《侵權責任法》更明確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對如此規定,法學界的觀點并不一致,許多專家并不贊成。曾有專家從四個方面進行分析:一是正當性問題,別人沒有實施任何行為,也沒有任何過錯,憑什么要求其承擔責任;二是因為當事人沒有過錯,無法向其做出合理的解釋,所以執行時往往難以落到實處;三是此條規定不具備預防功能,好的侵權責任法不應當是被動地救濟,而是事前防范侵權行為的發生;四是在建設智慧城市的當下,查明侵權人的可能性愈發明朗。
更有法律專家指出,侵權責任法的該條規定本身就是權宜之計,是平衡各方利益的結果。
而作為老百姓,往往認為,有過錯才需要承擔責任,沒有過錯憑什么承擔責任?
因高空拋物而受害的人,如果得不到賠償,當然很冤,對這種情況,人們應該給予同情,甚至可以進行捐助,但這跟賠償的概念不同。相關部門有責任破案,找出責任人,但不能輕易以公平之名,讓好人承擔不該承擔的責任。
有人因車禍受傷,沒有找到肇事車輛,就無法獲得賠償,這樣的情況是會發生的,那當務之急就是破案。如果短期破不了案,解決問題的辦法可以是相關部門完善救濟制度,“兜底”受害人的權益,而不可能讓所有過往車輛平攤賠償。
有關高空拋物案件的法律規定和判例,一再引起爭論,并非壞事。有關注才有解決問題的希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是中央的要求,也是法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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