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違規擔保融資等不規范行為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導致“隱性地方債”問題在一定范圍內還很嚴重。解決這一問題,需要疏堵結合,讓地方債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從而有效防范地方財政風險。
2015年新預算法正式實施之后,省級政府可以在規定的限額內發行地方債。地方政府舉債只能通過發行地方債券。這樣的規定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地方債務融資成本,而且容易將地方債限制在特定的范圍之內,便于地方債的管理與監督。這是適應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要求的重要舉措,是規范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的重要一步。
地方債在一段時期內成為地方財政管理中的難題,原因之一是地方債信息不清。從實際運作來看,財政部門一直在統計地方債,但是統計中的種種扭曲行為,導致所獲取的債務信息與實際情況有一定差距。國家審計署的審計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地方債信息不足。但是,正常的地方債務統計不能通過“非常”的審計工作來完成。地方債務管理的權限只能歸口財政管理,除此之外不能有任何的口子,這是大勢所趨,現實也是按照這個要求做的。財政部連發文件,要求進一步規范地方債,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
之所以有各種各樣的“隱性地方債”,與地方潛在的資金需求有著密切關系。新預算法賦予省級政府的發債權限是不完全的,省級政府只能在規定的限額內進行。從防范財政風險的目標出發,限額規定是必要的。但是,當限額不足以滿足地方資金需求時,地方政府就會設法繞道融資。如果恰好有可以利用的“渠道”,且這種“渠道”不會給地方政府官員的前途帶來風險時,地方政府不惜“鋌而走險”,利用這類“渠道”融資就不足為奇了。擔保、政府產業基金、PPP、政府購買服務等等,各種能用的“渠道”都可能為地方政府所用。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政府不會明目張膽地超越限額規定去直接舉債,而只會在模糊地帶融資。財政部連發文件通知,旨在約束這些行為。可以預期,這些被點名的“渠道”必將退出“隱性地方債”的行列,但是地方債問題可能不會就此消失。
地方政府資金需求只要存在,“隱性地方債”就有生存的空間。問題的解決之道無非兩條。一是抑制之道,即從根本上抑制需求,讓可能產生“隱性地方債”的資金需求真正消失。二是疏導之道,即通過疏導方式,讓地方資金需求得到滿足。專項債券的發行就是一種疏導措施。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的額度,已經隨2017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限額下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已經知會地方政府,在試點成熟之后,今后將逐步擴大試點范圍。此次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獲得放行,是務實之舉,是疏導地方資金需求的重要途徑。
積極引導地方各類資金需求,讓地方債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是做好地方債治理工作的必然要求。解決地方債問題還是應以疏導為主,地方債的限額和地方債發行的層級可能都需要重新考量,當然必要的約束也不可或缺。地方債的規范化可以進一步提高財政治理水平,促進國家治理現代化。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