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集團6月23日宣布: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駁回針對阿里巴巴的一項集體訴訟。法院認定,阿里巴巴的信息披露“準確而充分坦誠”,原告未能證明阿里巴巴曾作出虛假陳述,亦未能證明阿里巴巴曾有意欺瞞投資者,從而裁定駁回該起訴訟。阿里巴巴對這一裁決表示歡迎。(6月24日《每日經濟新聞》)
對這一裁決表示歡迎的,顯然不僅僅只有作為“當事人”的阿里巴巴集團,還有國內那些真正關心民族企業,真正支持民族企業的網友和公眾。反過來說,那些等著要看阿里巴巴熱鬧的人,這次肯定要大失所望了。事實總是勝于雄辯,美國法院作出的判決,相對來說也更有說服力,所以在裁決結果出來以后,高興者有理由高興,而那些準備幸災樂禍者,卻可以乖乖閉嘴了。
如果我們秉持一種寬容客觀的態度來看,美國這兩家公司對阿里巴巴提起訴訟,也并不能看做是充滿了惡意敵意之舉。畢竟作為投資者,是有權利知道自己所投資企業的一些必要信息的。現在的問題是,這起官司中的原告,上訴的理由本身就有些站不住腳,或者是有些荒唐,所以現在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作出的判決,才是最為客觀而恰當的。
我們不妨先回顧一下這起國際官司的來龍去脈。2014年7月16日,國家工商總局在浙江召開了阿里巴巴行政指導座談會。原告方認為,阿里巴巴刻意隱瞞了這一“行政程序”,令其在IPO時發布的申請上市登記表有誤導性質。很顯然,原告方把這次行政指導會的性質和后果看得過于嚴重了,換句話說,他們因為缺乏對中國監管制度和國情的了解,圍繞政府對企業的行政指導“會錯了意”,結果自然就是“表錯了情”。
所謂的行政指導,其實是國家工商總局的一個非正式管理行為,用于鼓勵商家及行業自查,幫助商家提高運營管理水平,預防或避免發生違法行為。這就是說,并不是企業已經有了違法違規的行為,監管部門才給予行政指導。另外,行政指導并不具有強制性,國家工商總局并未就該會議發布任何正式的結果,亦沒有要求阿里巴巴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指定期限內解決他們關切的問題。
而按照美國這兩家原告方的理解,似乎是阿里巴巴違法在先,所以才引來了政府的行政指導,這無疑是一種大錯特錯的判斷,以這樣的判斷來提起訴訟打官司,最后輸了官司,也就不是什么難以理解的事情了。而不管是國內還是國外的法律界人士,圍繞這一官司所取得的一個共識就是,原告方以正常的行政指導為依據,判斷阿里巴巴存在誤導性的披露或刻意隱瞞信息的行為并不成立。
阿里巴巴贏得了這起國際官司是具有多方面的價值和意義的,它除還了阿里巴巴以“清白”之外,更加重要的,是對國外的企業以及個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反思自己的機會,那就是除了要以客觀公正的眼光看待中國企業之外,還必須對中國政府的市場監管體制、程序、流程等等,都有一個充分的了解,而不是因為不了解所以才誤解。這樣的價值和意義,顯然不僅僅對阿里巴巴有意義,多所有走出國門,走向國際的國內企業、公司,也同樣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