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晚,江西高速交警總隊直屬一支隊第八大隊民警在昌栗高速公路高安東收費站開展交通違法行為整治行動中,發現一輛車已過了車輛年檢有效期,便對駕駛員肖某的違法行為進行了告知,并依照法律規定對其違法行為開具處罰決定書。當聽到要被處罰200元駕駛證記3分時,駕駛員肖某拿出一張名片放在民警面前說:“你不要開單,我是高安市政協委員。”(見5月22日的央廣網)
政協委員開車不按規定進行年檢,也不接受交警的處罰,還亮出“我是高安市政協委員”的招牌,真是太幼稚了,太霸道了。須知,政協委員也是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里,政協委員不是特殊公民,違章了,一樣要被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自然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問題是,把政協委員當作特殊公民的人還大有人在。比如,嘉峪關市政協委員何某在與他人發生矛盾時,竟率先動手并唆使手下攜帶器具在光天化日之下活活將一人打死;鄭州政協委員邢某因與他人發生口角,打電話叫人毆打酒店人員,還拿出政協委員證展示說,自己是政協委員,“這是我的證件,誰來也拿我沒辦法”。政協委員如此逞強、囂張,其背后折射出時下某些政協委員錯誤地理解了“政協委員”這種身份,以為政協委員是種特權,違法可豁免,筆者真不知,有這種認知的人是怎么當上政協委員的呢?
該政協委員的車該年檢就得年檢,不年檢,就不能上路。這個規定,該政協委員應該懂,為什么不帶頭遵紀守法?為什么還要打出“我是政協委員”的招牌?這說明,當今社會上的一些官員習慣于把政協委員當作一種特殊身份,享受相應的人脈和政治資源,違法違章保護自己。殊不知,政協委員行使的是職責而不是特權,其身份與一般公民一樣,都應該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制度,怎么能踐踏法律法規制度呢?何況,政協委員作為人民群眾的委員,理應成為執行法律法規制度的表率,怎么能如此逞強、囂張呢?
“我是高安市政協委員”正如“我爸是李剛”一樣,其背后折射出特權過大,控制著大量的資源配置權,致使其他人不得不要看其特權的眼色行事。而“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又難以統一起來,從而導致特權思想在這個社會上蔓延、裸奔,最終受傷的還是老百姓。
說“我是政協委員”這種“權力話”,說穿了,就是在他們這類的眼里,權大于法。一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誰敢動,我就廢誰!”“我叔是金國友!”“我爸是局長!”……殊不知,這種特權思想的泛濫和對特權的濫用,實則是對法律的蔑視和對公民權利的踐踏。看來,對于這些亂說“權力話”的官員,理應設立“帶電”的“高壓線”,真正讓“我是政協委員”者觸電即死。否則,問責不到位,諸如本文中的無視法規制度的官員等特權者就會越來越囂張,越來越無視民意和民權。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