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目的在于懲罰犯罪、保障人權。這里的人權,不僅指被告人的人權,更包括了所有公民對其人身和財產享有免遭不法侵犯的權利。
湖南邵東縣小學女教師在學校被害一事引發廣泛關注。據邵東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通報,3名嫌疑人作案手段驚人:先用棍棒擊打女老師頭部,繼而追打至廁所,并用毛巾捂住女老師口鼻,最終致其死亡。3人搜走財物后,將女教師尸體藏在床底,清理現場血跡后逃離現場。
更令人驚訝的是,3名嫌疑人年齡最大的13周歲6個月,最小的不滿12歲。依刑法的規定,不滿14周歲屬于完全無刑事責任年齡,這也意味著3名兇手均被排除在刑事追究之外。
與以往的類似案例一樣,這起血案也引發了輿論熱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再次借助個案高漲起來。一個已然得到了頗多認同的理由在于,現行刑法于1979年將“不滿14周歲”確定為絕對無刑事責任年齡段后,就一直沿用至今。36年過去了,中國社會從經濟、文化到家庭、生活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人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程度也隨之提前。有醫學測算稱,國人的發育年齡較之20多年前已至少提前了2至3年。正是這些因素,使得刑事責任年齡開始引起關注。
不過,反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群體在影響力上似乎更大,他們常見的理由就是:兩個特例并不足以推翻現行制度。類似邵東血案這樣的特殊個案,雖偶有所見,但以中國之大,這些極端案例仍只能算是“特例”。或許因此,1997年刑法大修以及之后的九個刑法修正案均未將刑事責任年齡的重新劃定列為議題。個案的輿論喧囂與法學界的超然冷靜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刑法的目的在于懲罰犯罪、保障人權。這里的人權,不僅指被告人的人權,更包括了所有公民對其人身和財產享有免遭不法侵犯的權利。一部法律,對于肆意傷害、甚至殘酷殺害他人的行為卻無法歸罪,或許也應有所自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作為解決方案之一,值得討論。
確定刑事責任的根據在于意志自由,也就是個體辨認和自我控制的能力。人的自由意志主要由年齡、教育程度、生理狀態和精神狀態決定,其中年齡是最重要的因素。基于此,每個國家都根據各自的社會狀態以及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長特點,來確定符合本國實際的刑事責任年齡。和中國一樣以14周歲來界分的有之,以12周歲為區隔的也有之。鑒于這一問題的重要性及其專業跨度,現行刑事責任年齡標準是否應重置還應盡量吸納生理學家、心理學家、犯罪學家等參與討論,以確保界定科學。
當然,刑法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同樣不能解決“幼年犯”問題。但它不排斥對“留守兒童”“隔代教育”“問題家庭”等犯罪外因的反思。教育與懲戒本可并行不悖,又何必非要用一個方面去否定另一個方面。
(責任編輯: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