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媒批評過年陋習:女兒不能在娘家過年涉違法。據了解,出嫁的女兒不能回娘家過年的風俗在山西、陜西、河北、山東、河南以及京津冀地區的不少地方仍然存在。民俗專家常嗣新認為,以現代的眼光看,這種風俗既不合情也不合法。“過年的主題是家人團圓,而這種風俗割裂了父母與女兒的感情;此外,規定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后,頑固堅持這一陋習更有違法之嫌。”(2月24日新華網)
我們老家也有這樣的風俗,并且大多數人至今還在遵守。這對于有自己的幸福家庭的出嫁女兒來說,或許影響不大;但對于離婚或因其他原因現在沒有自己家庭的女性而言,就未免有點苛刻。大過年的,你讓她去哪兒呢?別人都在闔家團聚,她卻要四處尋找落腳地方,心里肯定不是滋味兒。
我個人認為,這樣的風俗不僅有點迷信,也涉嫌性別歧視,給一些女性帶來了不便和傷害,應該算是一種值得商榷的陋習。不過,如果說它涉嫌違法,我還是覺得未免過于小題大做、上綱上線了。所謂習俗,指的是個人或集體的傳統風尚、禮節、習性,是特定社會文化區域內歷代人們共同遵守的行為模式或規范,都有其產生的歷史和背景。能夠留存到今天,也必然有它現實的基礎,想一下子全部否定掉,恐怕不太現實,也不太容易。
我們知道,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地方,風俗習慣都不盡相同。哪些好、哪些不好,哪些是先進的、哪些是落后的,或許都是相對的,而不一定是絕對的。對于好的,當然要發揚;對于不太合理的,當然也需要改良甚至取消,但最好不要動用法律,而是要靠宣傳和引導。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的思想觀念越來越開放,風俗習慣也必然會不斷與時俱進。出嫁的女兒能否在家過年,不妨讓她們和家人自己商量著辦。
(責任編輯:周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