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房地產集合信托的風險頻頻暴露,單個信托產品的風險還引發了大范圍關注。究其原因,主要是市場擔憂單個信托產品違約可能給信托業乃至金融業帶來傳導效應。
今年以來,信托兌付風險主要出現在煤炭信托上。煤炭行業的黃金十年(2002-2011)已經過去。當前,煤炭行業面臨著產能過剩,鋼鐵、水泥、玻璃等地產相關行業不景氣,人民幣升值導致的進口煤沖擊國內市場,新興能源(核電、太陽能、頁巖氣等)替代,以及日漸嚴重的環境污染等問題。這些問題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煤炭行業的發展,煤炭企業因此形勢嚴峻,經營狀況也備受考驗。
山西煤炭業的風險是否將帶來全國信托業乃至金融業的系統性風險。
實際上,煤炭業的負債只占很小一部分。據巴克萊統計,截至2013年底,煤炭業付息債務約合1.6萬億元,其中銀行貸款1萬億元,4600億元為債券,1300億元為信托產品。與同期71.9萬億元的全國銀行系統貸款額、8.4萬億元的企業債和10.9萬億元的信托管理資產規模相比,煤炭業的負債只占很小一部分。
因此,答案是否定的。
日前,銀監會指出,信托行業總體的風險資產逾700億元,其中高風險資產超500億元。而據信托業協會數據顯示,截至2季度末,信托業資產規模總計124782.28億元。不僅如此,數據還顯示,整個信托業自有資金規模超過2000億元,壞賬率較低。
值得提出的是,信托公司在業務操作中,大多都是有充足的資產作為抵質押擔保的,很多都是優質的房產和土地等固定資產,抵押率一般都控制在50%以下。所以,即便項目出現兌付風險,信托公司處置這些資產也基本能覆蓋項目的本金,真實的壞賬率在極端情況下不會超過10%,風險是可控的。
不過,在當前信托業風險逐漸暴露的背景下,銀監會近日出臺的最新版《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明確,對于綜合評級結果為6級的信托公司,應及時制定和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實施促成機構重組等救助措施,同時可以采取責令暫停業務、責令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限制分配紅利和資產轉讓、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等措施。對于已經無法采取措施進行救助的,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啟動市場退出程序。
評級要素包括風險管理、資產管理和合規管理三個方面。單項要素的評級結果根據定量指標和定性因素的得分情況劃分為1-6級。綜合評級以合規管理要素為前提,統籌考慮資產管理和風險管理要素的評級結果。綜合評級根據各要素的重要性和級別情況確定為1-6級,每個級別分別設A、B、C三檔。
其中,“風險管理”模塊將被限制最高評級,即不得超過4級,例如持股未滿三年轉讓所持股份(上市信托公司除外)、質押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權、以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權設立信托;利用股東地位牟取不當利益、直接或間接干涉信托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要求信托公司做出最低回報或分紅承諾、要求信托公司為其提供擔保、與信托公司違規開展關聯交易等。
在新《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之下,信托公司對風險管理更趨規范化。(本文來源:證券日報 作者:夏 青)
(責任編輯:周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