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個人在網上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侮辱誹謗他人、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情節嚴重的,有可能面臨六個月以下“停網停機”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近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在沈陽召開,分組會議對《遼寧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修訂草案對法律責任中的部分處罰內容進行了修改和細化。(《遼沈晚報》9月24日)
打擊犯罪,法律責無旁貸,有法可依也是繞不開的第一步。在法律效力等級問題上,全國人大立法構成上位法,地方立法構成下位法。遼寧在打擊網謠等問題上使出“停網停機”的殺手锏,也算地方立法的創意。理論上說,這是對肇事者上網權利的一種懲戒,具有一定威懾力。
當下,一個基本共識是:取向良善的法,都應體現謙抑精神。都說刑法謙抑的內容表現在刑法的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寬容性上——現代公民權益彰顯的另一面,應該是整個立法與司法層面恪守的謙抑理念——在公權強制力與私權成全度之間,要有底線、邊界的意識。
從法律上來說,“停網停機”未必是好主意。公民交了上網資費,其實就是與電信運營商簽訂了正式合同,如果因為有人利用這個網絡使壞就終止合同履行,這顯然不符合合同法關于合同終止的幾種規定情形。這里還有幾種常見情形,執行起來恐怕也是個難題:一是全家人共用一個網絡,這在中國家庭中很普遍,萬一真有人因侮辱誹謗而“停網停機”,這算不算一人違法、株連全家?二是單位網、公用WIFI,這個怎樣封堵?如果不嚴格執行,立法設計就會遭遇公平性質疑,而如果“依法”去較真,單位的正常辦公、商戶的合法經營、部門的公共服務豈非都要跟著亂套?尤其是在“情節嚴重”沒有明確界定的前提下,“停網停機”會不會成為合法傷害權?
從情理上來看,“停網停機”也有待商榷。一來,網絡也好、計算機也罷,本身沒有原罪,它們只是載體和手段,就像切菜與切水果的刀具一樣。如果造謠了就“停網停機”,那持械作案的是不是也要剝奪其購買刀具的權利?二來,這樣的處罰太過于教條。封了肇事的網絡客戶端,肇事者還可以換個地方,網吧多的是,免費無線網也不鮮見,這罰條只會誤傷千人而妨礙不到任何“壞蛋”,其目的正義何在?“停網停機”也不是懲戒“擾亂社會秩序”類犯罪的充要條件,一般性的危害,行政處罰足以,實在不行,還有刑事罰單伺候著——退一萬步,人身依附色彩濃郁的“抄告單位”,恐怕也比“停網停機”來得靠譜得多。
在今日中國社會生態中,網絡表達已成為民主政治的一種有效管道。“停網停機”這樣的懲戒方式,顯然會誤傷到公民的監督權與表達權,作為一種并非必要的責罰方式,它既與諸多既有法律相抵觸,暫時也無法解決停網后的經濟糾葛與后續權益問題。這樣的地方立法創意,即便初衷再美好,也當慎行。
(責任編輯:周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