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的趙女士入住如家連鎖酒店參加一年一度的導游證考試,預約了酒店的“叫醒服務”,可沒想到原定的叫早“爽約”,她因此睡過頭錯過考試。事后雙方協商無果,趙女士將酒店告上法院要求4萬元的賠償。令人意外的是,6月5日原定的開庭趙女士自己卻“爽約”未現身,法官按自動撤訴處理(6月6日《北京晨報》)。
首先,趙女士遇事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用法律武器維護權益的起訴意識和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但具體分析起來,趙女士和酒店的爭議事件中,趙女士有一點兒適用法律錯誤,甚至有一點兒無理取鬧的意思,有一點兒企圖拿法律為個人失誤埋單的嫌疑。
其一是酒店并非沒有提供相應服務。事實上,酒店在當日早上6點就通過電話等方式履行了“叫早服務”,甚至還陪同趙女士的丈夫一起去敲門,不僅“叫早”,而且還“叫醒了”。但趙女士卻以自己和丈夫“都很累”,而且“離考試還有一段時間”等為由,“就接著睡了”。很明顯,酒店完成了相應服務內容,已經沒有了第二次“叫早服務”的責任,甚至也沒有得到趙女士第二次“叫早服務”的預約。如果酒店在8點的時候再次進行“叫早”,趙女士顯然也可以以“打擾休息”為由起訴酒店,并要求賠償。
其二是睡醒起床是自己的事情而不是酒店的事情。況且,趙女士當日要參加考試。既然事情很重要,趙女士本人就應該放在心上,早早起床準備,豈能依賴別人,甚至被叫醒了又“接著睡了”?由此而產生的耽誤考試和相關利益受損,作為成年人,趙女士自己是需要承擔主要責任的。
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趙女士起訴了酒店,法院也受理了該案,提前通知了開庭日期和地點,但開庭時趙女士卻“爽約”。這難免讓人懷疑,趙女士本身對時間觀念,對事物重要性,對規則、法律的尊重意識等是不夠的。
法律是保護公民權利的強制性規則,受法律保護的權益首先必須具有真正值得保護的價值以及正當性、正義性等。因為自身失誤甚至失職所造成的權益與利益損失,不能都讓法律來做主,來埋單!
(責任編輯:周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