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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賦權:數字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協同治理機制

2024-08-26 09:50 來源:行政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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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年巍)

創意賦權:數字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協同治理機制

2024年08月26日 09:50   來源:行政管理改革   

  向勇

  [摘要]賦權是一個主體賦予另一主體完成某項任務的能力,技術賦權在數字文化產業領域表現為創意賦權。創意賦權機制是文化與科技融合的社會互動系統和有機結合體,包括社會驅動、文化經營、技術積累、人才資源和政策方略等構成要素。創意賦權機制具有自主性賦權、關系性賦權和場景性賦權的治理特性,在數字文化產業領域表現為生產性賦權、平臺性賦權和消費性賦權的協同治理體系。創意賦權機制嘗試探索一種數字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認同—協商—共識”的社會共治模式。

  [關鍵詞]創意賦權機制;數字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賦權治理;協同機制

  [中圖分類號] D6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7453(2024)07-0004-08

  引言

  科技進步是文化產業發展的內生動力。當前,科學技術正在全面賦能文化產業的高質量發展。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機制,加快發展新型文化業態”。數字文化產業是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新型文化業態,其發展的基礎是文化和科技的深度融合。2024年是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又一個重要年份,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繼續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深化文化體制機制改革是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化文化體制機制改革是解放和發展文化領域新質生產力、推動數字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途徑。

  數字文化產業的興起、發展和繁榮,離不開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離不開學術界的理論探討,離不開產業界的實踐探索,是政府、社會和市場共同作用的結果。當前,文化治理是文化產業研究和文化政策研究領域的熱點話題。國內外諸多研究成果推動了數字文化產業研究的多元視角,拓展了藝術學、哲學、社會學、經濟學等交叉學科的研究領域。托馬斯·波爾等探討了市場、基礎設施和治理在持續轉型中的變化,梳理了勞動力、創意和民主實踐的關鍵轉變,[1]詹姆斯·羅伯遜討論了數字文化產業的隱匿特性。[2]數字文化產業的治理理念根植于數字文化產業增長規律和發展價值的認識。技術、政策、市場與消費是影響數字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祁述裕等指出,文化產業治理呈現出治理對象模糊、治理內容具有嵌合性、治理過程動態化和治理主體網絡化等特征,需秉持適應性治理理念,做到敏捷治理、包容治理、數據治理、開放治理、協同治理、綜合治理。[3]張振鵬從“技術—組織—環境”(TOE)理論角度對數字文化產業的治理進行探究,認為文化產業數字化的基礎是數字技術、主體是產業組織、保障是產業環境。[4]花建認為,先進文化生產要素包括數字技術、文化IP內容、優質資本等,應從技術(technology)、內容(content)、投資(investment)三大維度構建數字文化產業資源開發與有效整合路徑。[5]這些研究成果旨在搭建一個系統性的數字文化產業治理體系,而對于內嵌于數字文化產業治理體系中的治理結構和治理要素之間的發展協調相對缺少關注。

  現代治理觀念與賦權理論息息相關。賦權是一個主體賦予另一主體完成某件事情的能力,是一個動態實施的過程,是現代治理體系各要素之間的內生動力。創意賦權是技術賦權的結果。馬克思用“機器體系”的概念描述了現代技術對于人的勞動的控制操縱。他認為:“只有在勞動對象順次通過一系列互相聯結的不同的階段過程,而這些過程是由一系列各不相同而又互為補充的工具機來完成的地方,真正的機器體系才代替了各個獨立的機器。”[6]相比于現代技術,數字技術具備了創意賦權的突出效能。技術賦權是21世紀以來在技術社會背景下探討“國家—社會”互動關系的流行理論范式。鄭永年系統地討論了技術在國家政治建設中的歷史性與必然性,深刻揭示了以互聯網為代表的數字技術如何影響國家與社會之間的互動機制。他認為,中國基于對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所帶來的風險識別建立起發展與控制的雙重治理觀,發展出一套應對信息技術所特有的管理機制,并通過集體行動賦權改善了政府的治理能力。[7]文化與科技的融合重塑了數字文化產業的生產邏輯和治理結構,重構了數字文化在生產、流通、分配與消費各環節不同主體的權力關系和生態體系,呈現一種創意賦權的動態過程和作用機制。

  一、創意賦權機制:文化與科技融合創新的有機結合體

  創意賦權機制是一套文化與科技融合的社會互動機制,是在數字文化產品的生產與消費全流程中,能夠將文化符號、文化基因、文化資源、文化資本轉化為可感知、可觸達、可及性文化產品的有機結合體,驅動著數字文化創新形成高體驗度、高附加值和高科技含量的文化新業態。文化與科技作為數字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各自發揮著不同的驅動作用。其中,文化是科技發展的作用對象和精神源泉,科技是文化生產的實踐基礎和文化成為產業的必要條件。數字文化產業是文化與科技融合的創新,這種融合創新是通過創意賦權機制發揮作用的。

  創意賦權機制是文化與科技融合的“巧創新”社會系統。文化創新是數字文化產業的“軟創新”(Soft Innovation),是非功能創新,是審美創新和藝術創新。科技創新是文化產業的“硬創新”(Hard Innovation),是功能創新,是材料創新、產品創新、市場創新和組織創新。約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將“硬創新”區分為新產品、新技術、新市場、新材料和新組織等五種內在因素的創新類型,[8]保羅·斯通曼將“軟創新”描述為一種“影響產品和服務感官知覺、審美情趣、知識認知的非功能性表現”的創新。[9]軟創新針對文化價值的創新,是改變產品象征價值和符號價值的創新。文化價值包括膜拜價值、展示價值和體驗價值三種樣式。膜拜價值是文化產品的原真性、在地性和距離性所帶來的“光韻體驗”;展示價值是文化產品的復制性、在場性和介入性帶來的“震撼體驗”;體驗價值是文化產品的娛樂性、互動性和時尚性帶來的“交感體驗”,又分為感官體驗、情感體驗和精神體驗等三個層次。文化與科技的融合創新是文化創意與科技創新的雙輪驅動,是一種“巧創新”(Smart Innovation)的驅動模式。[10]創意賦權機制包括社會驅動(Stimulation of Society)、文化經營(Management of Culture)、技術積累(Accumulation of Technology)、人才資源(Resource of Talent)和政策方略(Tactic of Policy)等構成的SMART創新要素。

  (一)社會驅動反映了文化與科技融合的價值使命和環境特征

  文化與科技的融合是社會驅動的結果,也推動了社會的進步。社會創新性、地區開放性、文化多樣性和社會包容性等社會環境特征,是吸引、保持和提升文化與科技融合的關鍵要素。創意賦權機制為人與社會的互動、文化與科技的融合提供了一個想象空間和一套社會體系,是社會生產與再生產不斷互動的結果。高信任的社會資本、偶發性的社會交往、高品質的社會生活構成了文化與科技融合的良性社會環境。

  (二)文化經營展現了文化與科技融合的價值內涵和根本屬性

  文化經營不同于一般的商業經營和企業管理,有自身的特殊規律和經營邏輯。文化經營是一種有關生活方式、精神追求和集體認同的現代經營,是文化資源開發、文化遺產保護、文化資產運營、文化產業管理和文化經濟領導的新型經營。創意賦權機制內置了人的情感、認知、審美、道德、倫理等文化屬性,并將這些文化屬性通過文化生產的社會關系進行外化和顯現,使自我賦權與群體賦權實現了互動融合。

  (三)技術積累支撐了文化與科技融合的價值基礎和實現路徑

  技術積累關注人類社會發展進程中科技創新成果的長期積累,將生產組織視為一個有機組織,表現為科技基礎設施、科技研發能力、科技產業轉化與組織環境相適應和匹配的能力。技術是一個連續發展、不斷累積的過程,既要關注連續性的小微型創新技術,又要關注跨越式的顛覆性創新技術,發揮技術累積的效應。創意賦權機制整合了技術累積中的既有知識、經驗知識和動態知識,將持續發展的線性技術和突破創新的非線性技術辯證統一。

  (四)人才資源提供了文化與科技融合的價值資源和創新活力

  人才資源代表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數和相關專業的從業人數,是具有文化與科技融合能力的人力資源。科技是第一生產力,人才是第一資源,創新是第一動力。創意賦權機制體現了文化與科技融合不同領域人才之間的合作關系和互動水平。文化與科技融合人才不僅是數字文化產品的研發者、生產者、流通者,而且也是數字文化服務的提供者和體驗者。既是生產者,也可能是消費者。文化與科技融合人才具有高超的創造力和豐富的想象力,是數字文化生活高品質的體驗者。

  (五)政策方略支持了文化與科技融合的價值實現和制度保障

  政策策略是國家治理觀念的策略性表達,是現代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現代治理能力的權威性表現形式。創意賦權機制調適著人在物理空間、社會空間和數字空間中人與物、人與人、人與信息的生產關系和權力結構,是共建共治共享的數字社會空間。政策方略既包括宏觀意義上的戰略性規劃和制度性設計,又包括法律意義上的政策制定和法律建制;既包括法律和政策手段,又包括經濟和社會手段。

  一般看來,賦權是指“個體、團體和社群掌管其境況,行使其權力并達成其自身目的的能力,以及個別和集體,能夠幫助自己和他人將生命的品質提高到最大限度的過程”。[11]創意賦權機制是探索文化與科技融合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政府與市場之間建立起來的一套互動關系和有效機制。賦權治理是一種多元主體間性的現代治理能力,是一種創意生產的參與權、創意分配的把控權和創意利益的共享權。創意賦權機制具有自主性賦權、關系性賦權和場景性賦權的治理特性,在數字文化產業領域表現為生產性賦權、平臺性賦權和消費性賦權的協同治理體系。

  二、生產性賦權:數字文化產業的自主治理

  在數字化、網絡化和智能化的高新技術加持下,創意賦權成為一種生產性的權力賦予模式。數字文化產業的自主性賦權是一種主體意義上的生產性賦權。數字文化產業是有關符號意義、審美體驗和精神感知的文化生產。數字文化生產力是一種新質生產力,包括數字文化勞動者、數字文化勞動資料和數字文化勞動對象。生產性賦權對數字文化生產力三要素都發揮了不同程度的作用。

  (一)生產性賦權激發了數字文化生產主體的自我意識

  文化生產的過程也是文化權力建構的過程。文化生產者是以文化資源為勞動對象,以文化創意為勞動形式,以文化技術為勞動工具,文化生產者的自主意識、參與意識是文化生產的主要驅動力。數字技術推動了數字文化生產主體的不斷擴大,提高了數字文化生產者的生產能力,降低了數字文化生產的專業門檻,擴大了數字文化生產的主體類型和身份形象,逐漸形成PGC(Professional Generated Content,專業家生成型內容)、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用戶生產型內容)、EGC(Enterprise Generated Content enterprise,企業生成型內容)、MGC(Machine Generated Content,機器生成型內容)和AIGC(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人工智能生成型內容)等數字內容生產模式。人人都是文化生產的創意者,數字文化生產者與消費者的邊界越來越模糊,甚至合二為一,數字文化領域出現了生產性消費者(pro-sume)、生產性使用者(produsager)、工作消費者(working consumers)、價值共創者(value co-producers)、游戲勞工(playbour)等產消合一者。[12]網絡主播、虛擬現實工程師、全媒體運營師等數字文化新職業紛紛出現,推動了數字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

  (二)生產性賦權提升了數字文化生產工具的科技含量

  數字技術改變了傳統文化生產的工具形態,擴大了文化生產工具的生產能力,拓寬了高雅藝術的傳播渠道,提高了文化生產的效率和效能。2022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推進實施國家文化數字化戰略的意見》,大力推進國家文化專網和國家文化大數據體系建設,服務文化資源數據的存儲、傳輸、交易和數字文化內容分發。[13]數字技術在文化資源普查、文化創意研發、文化數據采集、文化資產確權、文化版權交易等環節廣泛應用。數字掃描、數字采集、數字編輯推動了傳統文化資源的數字化典藏、保護和利用。人工智能、區塊鏈、5G、云計算、大數據、虛擬現實、人工智能、超高清等數字技術在文化行業廣泛應用,推動了線上演播、數字藝術、沉浸式體驗、文旅元宇宙等文化新業態的迅猛發展。

  (三)生產性賦權拓展了數字文化生產對象的使用范圍

  數字技術與文化創意的結合,推動了數字文化產業的新形態。目前,數字文化產業包括了數字內容層(數字影像、動漫游戲、網絡文學、網絡音樂、網絡表演、網絡視頻、數字動漫、數字藝術、數字娛樂,等等)、數字傳播層(數字出版、數字演播、數字印刷,等等)、數字融合層(數字設計、數字展覽、數字演藝、數字文旅,等等)和數字裝備層(智能終端、體感裝置、高清顯屏,等等)。[14]以數字文化為代表的文化新業態營業收入占規模以上文化企業營業收入比重將近40%,年均增速也遠遠高于傳統文化產業,表現出顯著的發展實力和強勁的增長潛力。數字技術推動了網絡文學、網絡游戲、網絡劇集等網絡文化產品在海外文化市場的吸引力和影響力,成為近年來中華文化“走出去”的主要載體。許多數字文化企業提出的“新文創”戰略,[15]正是基于數字技術對于文化生產范式、文化經營模式帶來的根本性變革的積極應對。

  三、平臺性賦權:數字文化產業的群體治理

  平臺作為一個隱喻性概念,在技術、權力、社會、治理等不同學科語境的參與下,其內涵包括物理建筑的空間平臺,數據中介、多邊市場的經濟平臺,數字治理的基礎設施平臺,以及規范重塑、可分布式開發的計算機模塊化重組平臺等不同內容。[16]平臺同樣也是權力生產和分配的社會系統。平臺文化生產是數字文化產業典型的生產特征和經營模式。平臺文化生產為人人參與文化生產與消費提供了可及性的生產空間、交往空間和體驗空間。平臺文化生產基于數字基礎設施,數字文化創意勞動、數字文化產品生產、數字文化服務體驗,具有數據驅動、平臺支撐、網絡協同的新生產特質。

  (一)平臺性賦權是一種關系型的整合性賦權

  數字技術深度參與文化產業的內容創意和產品生產,對創意主體、生產實踐、傳播渠道和消費場景等多方面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形成了平臺式的數字文化生態體系。平臺文化生產具備文化連接、創意賦能和價值共生的協同生產效能。[17]根據平臺對文化資源和文化商業控制方式的不同,數字文化平臺機構可以分為數字文化中性平臺、數字文化主導平臺、數字文化經紀平臺和數字文化整體平臺,這些數字文化平臺利用成員外部性和用途外部性效應,建立起平臺經濟無限增值的可能性。[18]文化生產的平臺化重構了文化生產的內容創意、產品研發、生產制作、分配交換和體驗消費,賦予了數字文化平臺參與者的內容表現和創意生產的新能力、新機制和新模式。平臺文化生產是一種關系性賦權,表現為社會意義上的整合治理。數字文化平臺整合了數字文化的生產主體、消費主體、監管主體等不同利益相關者,通過平臺交易規則、平臺治理法規、平臺商業模式等平臺機制實現了創意賦權。

  (二)平臺性賦權是一種異質化的包容性賦權

  平臺文化生產是一種開放性、包容性的社會生產。數字文化平臺的超鏈接、分布式、可編輯的技術屬性,從根本上確保了數字文化生產的無邊界性。數字文化平臺將數字技術、數字創意、文化資源、金融資本、娛樂休閑整合為一個超級數字文化綜合體,展現出一種特有的平臺經濟權力和社會影響力。誠然,因為算法失德、數據壟斷和計算不公等問題的出現,數字文化平臺很可能會出現收入分配有失公平的現象。與此同時,創意勞動者在社群鏈接、共識塑造、認同擴散等方面采取積極的參與方式和主動的行動力量。

  (三)平臺性賦權是一種溝通式的準公共性賦權

  數字文化平臺是公共文化權力與私人文化權利之間的過渡空間,是人人可參與的自由交往空間和公共領域。尤爾根·哈貝馬斯指出,公共領域是一個關于內容、觀點,也就是意見的交往網絡;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種特定方式加以過濾和綜合,從而成為根據特定議題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見或輿論。[19]數字文化平臺是一個虛擬的第三空間,建構了文化生產的數字空間方式,是一個信息傳達、情感認知和精神認同的復合社會空間。數字文化平臺通過一種獨特的“算法文化”發生作用,這種算法文化具有日常性的、社會性的特征,借助“算法想象”吸引數字文化生產者持續參與平臺性的文化生產。[20]數字文化平臺基于數字文化參與者的身份歸屬、社交想象、社群認同和情感共享等自主性因素,以共同在場、身心在線的方式實現了個體創意和個人訴求的公共性表達,并通過網絡社群的同頻共振效應實現了創意表現和訴求解決的公共性應答。

  四、消費性賦權:數字文化產業的價值治理

  當前,我們的社會發展進入后消費社會。后消費社會是一種超越物質的消費,呈現出符號消費和想象力消費的時代特征。在讓·鮑德里亞看來,消費主導型的社會是消費的對象、消費的物品成為符號,這種符號消費是一種象征性消費,是身份和地位的展示消費。[21]在想象力消費理論的倡導者陳旭光看來,“所謂的想象力消費,是指受眾(包括讀者、觀眾、用戶、玩家)對于充滿想象力的藝術作品的藝術欣賞和文化消費”。[22]想象力消費是一種主體性審美自覺的消費,既對數字文化產品提出了想象力美學傳達的品質要求,也對數字文化生產者和消費者提出了想象力審美建構的能力要求。在數字技術加持和創意賦權的推動下,數字文化的生產即是數字文化的消費,數字文化的消費也即是數字文化的生產。數字文化生產是生產者主導與消費者主導相統一的價值協同生產。

  (一)消費性賦權是一種積極性的價值共創式賦權

  數字文化消費者通過在線彈幕、點評回帖、線上打賞、網絡社區構建、自媒體分享等主動消費的互動行為,將數字文化消費權轉化為數字文化生產的決策權和數字文化價值的分配權,重構了數字文化產業的生產鏈、價值鏈與消費鏈。數字文化生產者與數字文化消費者之間并非只是單一的線性關系,而是多元、復線和循環式的互動關系。數字文化生產機構對數字文化消費者的重視,遠遠超越傳統產業的受眾意識。數字文化價值是多方主體參與共同創造的結果。在數字文化生產領域,消費者實現了“歷史性的出場”,展示了自身在文化產業價值鏈環節的獨特地位。產消一體者的消費者身份認同,反抗了傳統生產主導型的權力場域對消費者所造成的壓抑和主宰,釋放了數字文化消費者的身心自由,這是消費者主體性的價值展現和意愿表達。

  (二)消費性賦權是一種場景化的文化認同性賦權

  數字文化消費具有典型的場景消費特質。這種消費場景集故事場景、生活場景、空間場景與體驗場景于一體,融合了全感知、全沉浸、全領域的消費方式。場景消費以文化認同作為價值共享的消費對象,在數字文化消費過程中融入消費者的認知、情感和精神,重構了數字文化消費者的主體性,也重建了數字文化消費者和數字文化生產者之間的價值聯系。消費性賦權是一種基于數字文化中介、數字文化平臺、數字文化產品所形塑的情感連接和認同建構式的賦權機制。這種認同性賦權是以消費者的身體感知為媒介的賦權模式,連接了身體性與精神性,具有直接性、當下性和具身性等特點,通過情感共鳴、情緒代理、情結轉移等認同機制,充分展示了消費者在數字文化產業價值鏈的自主角色和主動行為。

  (三)消費性賦權是一種協商型的社會共治式賦權

  數字文化消費是一種自主性消費、自為式消費和自覺化消費,是對物質消費時代那些被動式消費、欲望式消費和炫耀式消費行為的批判性超越。數字文化消費意識注重過程式的協商意識,是一種流動性的認同建構和實踐性的治理實踐。數字文化消費的過程即意義生產和認同達成的過程,是多元文化主體平等參與、自由協商、價值分享的過程。通過數字文化的場域建構和社交網絡的平臺搭建,那些擁有文化資本、社會資本和經濟資本的各類數字文化產業參與主體以公共對話和自由討論的方式被組織起來,通過數字平臺和文化認同進行價值協商,達成社會共同體意識,從而創設出一種“認同—協商—共識”的社會共同治理模式。

  結語

  賦權治理是數字治理的一種有效模式,是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機制,是推動數字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根本途徑。數字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以高品質的內容生產、多元化的主體參與和融合化的跨界創新為目標,遵循人民主體論、技術整體論和協調發展論的發展觀念。數字技術重塑了文化生產的內容創意模式、產品流通機制和消費體驗方式,技術賦權是數字技術深刻參與社會生產全過程、全流程、全價值鏈的必然結果。技術賦權不是單一的技術革新所帶來的賦權現象,而是在社會、經濟、文化等綜合因素的作用下,對“國家—社會”關系的互動產生的根本性影響。創意賦權機制是技術賦權在數字文化生產領域建構的一套有機的社會裝置和多重功能的結合體。創意賦權是技術賦權在文化生產領域的具體表現,在數字文化的創意生產、平臺傳播和消費體驗環節中呈現出顯著的賦權特性。創意賦權不同于制度賦權的權威性和市場賦權的競爭性,是一種在包容、互動、協商的文化生產與消費的過程中所帶來的數字文化主體能力賦予效應。創意賦權觀重新調整了原有公共部門對數字文化采取的自下而上的治理范式,將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營造了平等參與、自由協商、價值認同的治理氛圍,在國家與社會之間建構一種可能性的創意賦權的價值協商機制和社會共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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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項目] 江西省“雙千計劃”資助項目“沉浸式文旅體驗技術集成創新與場景應用”(JXSQ2023101049)。

  [作者簡介] 向勇,北京大學藝術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文化產業研究院院長。

(責任編輯: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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