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國家網信辦獲悉,為規范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國家網信辦起草的《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8月8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指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實現相同目的或者達到同等業務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識別技術方案的,應當優先選擇非生物特征識別技術方案。(8月9日 《法治日報》)
有人擔心“刷臉新規”會影響“刷臉支付”,筆者認為,大可不必擔憂。
此次出臺的“刷臉新規”涉及范圍很廣,《征求意見稿》第九條明確規定:賓館、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經營場所,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的,不得以辦理業務、提升服務質量等為由強制、誤導、欺詐、脅迫個人接受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
由于“刷臉新規”涉及的約束面比較多,也因此有人將其和“刷臉支付”聯系在了一起,認為“刷臉新規”會影響“刷臉支付”的發展,擔心“新規定”會制約了“新技術”的使用。眾所周知,科技公司是最早勸說用戶使用刷臉技術的一批人。自從蘋果公司首度在全球范圍內發布了成熟的人臉識別“刷手機”之后,支付寶、微信等小消費型科技公司紛紛開通了刷臉支付的功能。其實,這種擔心是多余的,甚至可以說是“杞人憂天”了。
據財聯社此前報道,目前大平臺使用的人臉識別技術,其后臺都是通過公安系統調用的,自身并不會存儲用戶的臉部數據。也就是說,“刷臉數據”并不掌握在科技公司手里,而是依靠公安系統平臺傳輸和儲存的。這基本上不存在“泄露面部信息”的情況。退一萬步說,即便“刷臉支付”存在一定漏點,也會通過改進而達到新規的要求。
“刷臉新規”出臺的目的,在于保障大眾的安全,在于保障技術的安全,在于維護合法的權益,其強調的是“刷臉技術不能濫用”,而不是“刷臉技術不能使用”。例如,此前出現的“94歲老人被抬進銀行進行人臉識別”“廣西十多名業主刷臉買房被騙超千萬”“進入小區必須刷臉”等等就是屬于技術濫用。“刷臉支付”顯然并不屬于技術濫用范疇,而是促進了人們的美好便捷生活。
“刷臉新規”是保障權益的,不可能是限制科技發展的。“刷臉新規”,是為了讓“科技干正事”的。而“刷臉支付”的方式就是讓“技術干正事”的,就是促進交易和便捷的,因此對于所謂的“刷臉新規”影響“刷臉支付”一說,何必杞人憂天?“刷臉新規”只會讓“刷臉支付”更好更安全。
(責任編輯:臧夢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