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其中明確規定“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現實中,不少網店上或者商品說明欄標注“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等文字,已成為不少商家經營的“顯規則”。當消費者拆開快遞后,發現商品有明顯質量問題,商家往往以“已簽收”為由拒絕退換貨。一些網購商品并非直接送貨上門,而是通過快遞柜、代收點投放等方式讓消費者自行取貨,客戶沒能當場開封驗貨簽收。此時,“簽收即視為商品合格”,對消費者概不退貨,更顯然是不合理的霸王條款。
而且,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線上消費享受7天無理由退貨。商家將簽收商品與質量合格畫等號,單方面制定游戲規則,不僅損害交易公平權,侵犯消費者合法利益,也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符。最高法此次《規定》直指網絡購物中的痛點,明確“簽收即視為商品質量合格”的格式條款無效,這無疑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明確的司法支持。(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吳睿鶇)
(責任編輯:武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