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評析】
適逢第21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國內73家影視單位和企業針對近年來短視頻侵權剪輯帶來的版權問題發表聯合聲明,呼吁規范短視頻平臺推進版權內容依法合規管理,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版權局隨后對此回應稱,將繼續加大對短視頻領域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事實上,早在2018年,國家版權局已將短視頻專項整治作為“劍網行動”專項重點任務,可見其中所涉問題的復雜性和延續性。從法律角度看,短視頻創作和傳播的爭議焦點,在于“剪輯、切條、搬運、傳播”一類的“二次創作”行為是否屬于對原作品的復制或改編,傳播上述“二次創作”的行為是否需要在事前得到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
在現代著作權法誕生至今的300多年里,私人領域使用作品一直被納入著作權法的例外范圍,不涉及侵權問題。即使在移動互聯網時代,網絡用戶在自己制作的短視頻中拼貼他人作品已成為常態化的現象,長期以來亦被視為“用戶創造內容”,即網絡用戶以非營利性目的在線創作和傳播內容。
然而,隨著互聯網平臺商業模式的不斷創新,網絡用戶對短視頻的創作和傳播已經遠遠超出了個人自由表達的范圍。特別是在短視頻自媒體對受眾形成規模化的號召力后,大量介紹類、解說類短視頻成為引流和帶貨的重要手段,在增加相關推介銷量的同時,也給平臺和自媒體本身帶來了相當的廣告收益。質言之,短視頻的創作與傳播已經成為一個獨立的版權市場,但該市場的興起卻需要大量借助長視頻市場的內容來源。因此,短視頻創作與傳播不應繼續認定為“用戶創造內容”,而是要考慮其在營利上功能的凸顯,將短視頻領域的“二次創作”的定位從“用戶創造內容”轉換為“職業創造內容”,而不宜再一概認定為著作權的例外。
“二次創作”雖然在形式上仍然是“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短視頻的使用行為卻對作品的正常使用產生了不當影響,并不合理侵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如果短視頻的傳播目的旨在通過流量給自媒體和平臺帶來經濟收益,那么該使用行為應視為是對已復制或改編作品的使用,應事先獲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
不過,對于互聯網平臺的短視頻二次創作而言,過于分散的權利歸屬和過于頻繁地使用行為,使得這種事前許可無法在合理成本內完成。而著作權法歷史上針對大規模交易所創制的集體管理制度,又因為如今互聯網平臺中無論是權利主體還是作品使用方式皆缺乏穩定性,導致集體管理制度所需的權利人與使用者之間的穩定合同關系無法形成。比如長視頻平臺實際上多年積累了大量的影視版權,如果有意依靠版權優勢制造競爭壁壘,就會對短視頻平臺的發展形成阻礙。
有鑒于此,互聯網平臺對短視頻的合規化治理需要引入新的授權機制。首先,互聯網平臺應通過“最終用戶許可協議”直接獲得所有平臺上網絡用戶的授權,使得該平臺上的短視頻能夠在本平臺范圍內自由傳播,解決了短視頻內部相互授權的交易成本問題。其次,互聯網平臺應向長視頻內容提供者集中支付版稅,為其平臺內部的短視頻二次創作提供合法來源,促使“職業創造內容”的行為完成合法化轉型。最后,互聯網平臺應逐步健全技術措施,在自己平臺上對沒有獲得授權的長視頻使用行為施以技術比對,在合理技術成本內屏蔽侵權行為。
短視頻平臺的市場化,意味著原有的“用戶創造內容”定位須讓位于“職業創造內容”,相關二次創作行為應納入合法授權范圍。但法治化的進路,又需要針對互聯網平臺傳播效率優勢加以創新,既能形成平臺“數字作品集市”的功能,又能借助合理的技術手段來限制侵權行為的普遍化。
(作者:熊琦,系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