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很早就有房產交易活動,也有從事房產中介交易的專門機構,但很少出現“房產熱”,這與各朝代長期堅持執行房產交易的“限賣令”有關。
房產的交易活動在宋朝時達到了繁榮。宋朝在房產交易方面建立了許多完備的制度,其中有一些是針對出售對象的限制性規定,當有房產需要出售時,業主必須先征詢族人、鄰人們的意見,上述人群享有優先購買權,也就是手里的房子并不能自由交易,必須先問問親戚、鄰居要不要,他們都不要時才能拿去銷售,這是“求田問舍”的另一層意思。這項制度不僅在宋朝施行,宋朝以后的歷代也都沿用,一直到民國時期,報紙上還常有“某房已談妥買賣,該業主的族人和鄰居們如有異議請速與購房人聯系”之類的啟事。
限制房產出售的對象,其基本出發點在于抑制兼并,西漢《二年律令·戶律》中規定:“欲益買宅,不比其宅,勿許。”也就是說,想購置房產,要買的房產必須緊挨著本人現有的房產。在這類“限賣令”實施的同時,各朝代還對向官員出售房產有著更嚴格的要求,比如元朝初年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向前往江南任職的蒙古官員出售房產,這項規定針對的是當時一些蒙古官員到江南任職后,在當地掀起了一股強買房產的熱潮,引起了很大民憤。
明朝以“重典治吏”著稱,在官員購置房產方面規定更嚴格,其中規定“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也就是說,任何人不得向在本地任職的官員出售房產,官員自己也不得購置,違反規定的一律就地解職,無論購置的房產價值多少,所涉官員還要挨50大板,花錢買的房子也得充公。
清朝類似的約束又進行了加碼,規定“旗員歷任外省,有在任所置產者,勒限責令,變價回旗。如有隱匿不報,查出財產入官,地方官失察,照例議處”,也就是說,出現官員在任職所在地購買房產的,不僅當事人要受到處理,知情不報的人也要連坐,發生此類事件的地方,當地相關官員還要負一定責任。
在中國古代,至少在宋朝以后,向官員出售房產時就要格外謹慎了,因為這很容易觸犯相關法令,一不小心所涉房產就會被認定為贓款贓物,造成涉事官員丟官失財。
經過上述一系列限制性措施,人們購置房產的熱情就大為降低了,甚至一些“剛需”也常常被壓制,許多官員寧愿租房住也不愿意買房。唐朝詩人白居易初入仕途時在長安擔任九品校書郎,一開始住在永崇坊的一個道觀里,后來在常樂坊租了幾間房子居住,當時的布政坊、永平坊、興道坊、常樂坊都是“出租屋”的集中區。宋朝官員待遇較優厚,但官員租房居住也是一種普遍現象。
與“限賣”同時,中國古代也有許多房產“限購”政策,但各朝代往往把管理和調控房產的重點放在“限賣”上。房子買來卻很難出手,即使能交易,又會產生沉重的中介費和交易稅,還影響個人綜合繳稅基數的確定,人們自然不會熱衷炒作房產了,這是中國古代很少出現“房產熱”的根本原因。
(作者陳忠海為文史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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