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民營經濟合法權益,關鍵在“平等”二字,公有制與非公有制經濟應一視同仁、平等保護,堅決杜絕差異性、選擇性司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17日在北京表示,要依法平等保護民營經濟合法權益,辦案時更要注意方式方法,切實防止不該捕的捕了、不該訴的訴了。同日,最高檢還發布了首批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旨在為各級檢察院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服務和保障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提供參考和指引。
不該捕的不捕、不該訴的不訴,這本是司法的內在要求,是公正的應有之義。不論是保護民營經濟合法權益,還是保護國有經濟合法權益,都應以公開公平公正為目標。強調民營經濟的司法保護,其內在邏輯并不是因為“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大,企業發展不易”,而只能是基于平等保護的需要。經濟上行期,企業發展迅速,經濟效益普遍向好,對民營企業也同樣要平等保護。
近年來,最高檢先后制定實施了《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關于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營造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支持企業家創新創業的通知》等文件。2018年11月,最高檢又發文進一步統一、規范涉民營企業案件的執法司法標準。
多次專門就某一類人的司法保護制定意見、發文強調,當然不會只是出于對平等原則的重申。司法政策不同于立法,它并不是對現有法律的修訂或調整,而只是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強調在法律適用中應注意防止出現某種不同步。在我們這樣一個法制統一的國家,若同案不同判、保護分先后,很容易造成司法公信的流失。對司法確定性的預期落空,“有恒產者有恒心”也將成為一句空話。
比方說,作為司法原則的“少捕、慎捕”,在實踐中常常被“以捕代偵”所替代。近年來,檢察機關按修訂后刑事訴訟法的要求,逐漸嚴格審查逮捕“必要性”,推動了審查批準逮捕理念從“構罪即捕”向“必要性逮捕”轉變。但這種轉變在實際的執行中,不可能完全同步。總有些辦案人員對此有不同的辦案標準,如有的檢察官可能會認為,涉案的民營企業家常伴有外逃風險,為給自己免責,同時也為了更便于在羈押場所開展偵查,執行起來就變成了“可捕可不捕的,捕!”這種只顧自己辦案方便,無視被羈押人的權利保障,當然是急需糾正的司法痼疾。
如張軍檢察長所言,保護民營經濟合法權益,關鍵在“平等”二字,公有制與非公有制經濟應一視同仁、平等保護,堅決杜絕差異性、選擇性司法。“平等”旨在糾偏,而非以平等之外制造新的不平等。這才是貫穿于司法始終的法治思維。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資深媒體人)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