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監管部門、執法司法機關、金融服務機構必須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不遺余力地開展金融安全知識普及,通過風險警示教育扎牢社會安全、金融安全之網
“低利息、無抵押、不扣車”,這樣的“汽車抵押貸款”看起來很誘人,重慶市民李某動心了。讓他始料未及的是,自己遭遇到了“套路貸”,損失達二十余萬元。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近日以涉嫌敲詐勒索罪依法批捕該市首例“套路貸”案件17名犯罪嫌疑人(4月19日《人民日報》)。
近段時間,“套路貸”案件在不少地方呈高發態勢,亟須引起政府關注和重視。“套路貸”是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通過“虛增債務、制造銀行流水痕跡、肆意認定違法”“脅迫逼債”“虛假訴訟”等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違法犯罪行為。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財產權益,而且往往誘發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其他犯罪。據媒體報道,一些“套路貸”造成被害人輟學、自殺、賣房抵債等嚴重后果,帶來了一系列想象不到的社會問題。
“套路貸”違法犯罪侵害客體多,危害社會公共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有的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妨害司法公正,其儼然如“流行病毒”一般傳播,亟須通過刑法嚴厲打擊。從目前看,“套路貸”犯罪案件仍屬于新類型案件,法律適用中存在的問題較多,處理難度較大。事實上,僅僅通過刑法打擊“套路貸”還面臨著不少現實困難和障礙。比如,定性難的問題,借貸公司相關人員的行為能否認定為非法經營。此外,證明難更是突出的問題。由于大多數借款人缺乏風險意識,而“套路貸”從業人員深諳犯罪之道,讓證明犯罪手段的證據多有欠缺,直接導致不少案件難以定罪。
近幾年“套路貸”案件頻發,但對此類案件往往只能依靠刑法進行規制,且通過刑法規制的效果也未必理想。“套路貸”作為在金融市場上出現的以金融手段實施的金融犯罪行為,對其不應只依靠刑法進行事后懲治,還應特別注意運用民法與經濟法,加強對金融主體的規范,于事前、事中、事后構建較為完整的法律鏈條,防止此類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案件成為破壞金融和社會秩序穩定的毒瘤。目前,由于沒有設置前瞻性監管手段與監管機構,對“套路貸”的規制只能在相關案件發生后,司法機關被動介入的情況下進行。作為金融市場上的違法業務,監管機構應對開展該業務的相關企業的營業范圍與業務本身的合規性進行事前審查,通過事前監管加強風險預防和控制,將違法犯罪行為扼殺于搖籃之中。
俗話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要遏制“套路貸”案件的高發態勢,僅僅依賴刑法打擊和事前監管是難以做到的。部分消費者特別是金融消費者的消費心理和消費行為缺乏理性,這是造成其陷入“套路貸”犯罪圈套,成為“被害人”的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因。這意味著,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安全意識仍然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金融騙局層出不窮、真假難辨的互聯網時代,政府監管部門、執法司法機關、金融服務機構必須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不遺余力地開展金融安全知識普及,通過風險警示教育扎牢社會安全、金融安全之網。
(責任編輯:臧夢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