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共享單車的走紅,共享單車兒童座椅也在網(wǎng)上熱賣。這些兒童座椅種類繁多,質量也參差不齊。有商家坦言,使用時不放心的話,可用繩子加固。那這種綁在共享單車上的兒童座椅,你敢用嗎(4月19日中國新聞網(wǎng))。
無需專門工具,只需手擰螺絲,就能實現(xiàn)“共享單車+兒童座椅”,這對帶著小孩又想借助共享單車出行的人來說,確實方便不少。但是,如此簡單、方便的背后,隱藏的是一系列責任風險,應當盡快叫停。
上世紀八十年代,由于馬路上機動車很少,用單車載人載物是家常便飯。隨著機動車數(shù)量的迅猛增加,單車對人們也不再那么重要,且為了交通安全的需要,單車只能在非機動車道行駛,駛入機動車道則屬違法。如果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沒法完全分離,單車和機動車混行,單車的安全風險已遠非上世紀八十年代的形勢可比,再允許單車載人載物的話,尤其是載小孩還將分散騎行者不少注意力,安全系數(shù)大幅下降,進一步加大了交通安全管理的難度。這是不少地方明確規(guī)定單車不得載人載物的原因。
在地方法規(guī)明確禁止單車載人的地方,如果將共享單車綁上兒童座椅載人,公安交警部門自然會予以叫停,甚至給予相應的處罰。可還有不少地方規(guī)定單車可以載人的,如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55條規(guī)定,成年人駕駛自行車可以在固定座椅內載一名兒童,但不得載12歲以上的人員。這是否就意味著在北京就可實現(xiàn)“共享單車+兒童座椅”呢?
且不說綁定的兒童座椅是否屬于固定座椅,答案也應當是否定的。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條規(guī)定,能夠允許上路的單車,其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共享單車在投入市場之前,是根據(jù)已經(jīng)固定的單車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等進行安全檢測的,綁上兒童座椅后就改變了單車安全技術標準參數(shù),猶如改裝機動車違法一般,私自加裝兒童座椅的單車上路行駛的條件也發(fā)生了變化,公安交警部門也應當對此予以叫停。
叫停共享單車綁兒童座椅,目的是為了防止此類交通事故。可如果一旦發(fā)生事故,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如果是因為產品質量引發(fā)的事故,可向生產者和銷售者索賠。如果與產品質量無關,可追索的對象無非兩個:一個是共享單車企業(yè);另一個則是事故責任另一方。對共享單車企業(yè)而言,其沒有安裝座椅,就不具備載人的條件,因自行綁定座椅載人造成的事故責任不應由其承擔。當然,共享單車企業(yè)也有義務告知消費者不得綁定兒童座椅,從源頭上預防事故的發(fā)生。此外,在向事故另一方當事人索賠時,也還存在自行綁定兒童座椅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問題。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guī)定,單車與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有證據(jù)證明單車駕駛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當然,自行綁定兒童座椅是否即造成事故責任的過錯,有待具體的證據(jù)證實,不能簡單一刀切。
叫停“共享單車+兒童座椅”,需要從法律法規(guī)上進一步明確,也需要執(zhí)法部門提高執(zhí)法的針對性,還需要共享單車企業(yè)加大風險告知力度,讓消費者充分認識綁定兒童座椅的風險與危害,提高共享單車出行的安全系數(shù)。
(責任編輯: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