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在的發展情況來看,共享單車服務市民短途出行需求、順應綠色出行趨勢,是一個基于商業模式、技術模式創新的寶貴項目。對于這種創新舉措,政府在鼓勵和擁抱的前提下,對于探索實踐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也有必要注意引導和規范,并且逐漸展開制度化規范。基于對上海市場的調研,在依法引導發展、依法治理規范等方面還需要補上一些短板:
一是市場管理。
一般認為,自行車原是市民出行的一種非機動交通工具,屬于非經營性質。但是,以摩拜為代表的共享單車企業將其予以市場化、商業化開發運用后,則成為一種經營行為。調研中發現,有的共享單車運營公司的經營范圍,與其企業經營實際狀況存在一定差異。作為一種需占用公共場地、需要公共管理服務、帶有較大外部性的市場經營行為,其市場準入應否管理、如何管理等需要進一步厘清。
二是車輛管理。
根據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共享單車作為一種生產銷售和經營的產品,必須做到產品質量合格,符合國家標準、商標明確標識、標準質量標識、產品包裝標識、認證標志標識等規范。但由于發展快速、急于搶占市場,一些共享單車企業在采購和經營中沒有完全執行法律規定,這為消費權益糾紛等埋下了隱患。
三是融資管理。
共享單車的重要商業模式設計之一就是“押金+預存款”制度,這就涉及了融資問題。2017年年初,僅摩拜單車就沉淀了30多億元押金。如果加上預付款并考慮到快速增加的投放車輛,預計到今年6月共享單車“押金+預存款”金額將到60億元左右。對于所有權屬于消費者的這筆資金,應該高度重視相關的資金管理。
四是責任管理。
作為一種交通領域的商業經營,共享單車涉及主體較多,包括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單車所有者)、消費者(交通參與者)、停車場地管理者及商業保險機構等。在企業經營和消費者使用過程中,必然會出現如車輛質量、交通事故、交通違法等一系列事項。對于這一新生事物,法規上還存在不少空白點。
結合上海實際,建議在市級層面制定鼓勵和規范互聯網自行車發展的管理辦法,重點解決共享單車發展過程中需要引導支持、依法規范的問題。
例如,在明確互聯網自行車是城市慢行公共交通體系的組成部分和政府鼓勵規范、企業市場化運作的大前提下,建議由有關部門牽頭或會同,對共享單車企業的準入條件、經營要求、準入備案、市場競爭、兼并重組、市場退出等進行依法規范,并加強指導推進共享單車的行業自律管理建設。
又如,按照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對共享單車企業的產品質量責任、國家標準責任、商標標識責任、認證標志責任等產品質量責任予以明確和加強,以更好地保障廣大消費者的消費安全和權益。
此外,對于共享單車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消費者、場地管理者等主體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問題,如何進行責權利平衡與分配承擔規制等,還有必要組織專家學者、利益相關者進行探討,以盡快達成共識。
(作者單位: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
(責任編輯: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