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近日發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當中第二條的內容,引起了較多關注和討論。其中提到“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這項有關“適用對象”的界定,也被認為是所謂的“職業打假人”將不再受消法保護。
并沒有數據顯示,以王海為代表的職業打假人的出現,在多大程度上減少了市場上的假貨和偽劣產品,但誰都無法否認,職業打假人的發展和壯大,提高了造假的經濟成本,起到了凈化市場和保護消費者的作用。如果職業打假人不再受法律保護,乃至徹底退出消費領域,等于是給造假和售假者提供了便利,而是對普通消費者則是一個壞消息。一進一退之間,市場誠信和消費環境都有可能進一步退化和惡化。
職業打假人一直以來都受到爭議,主要集中于兩點。一是職業打假人算不算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定義的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而職業打假人買假貨并非出于純粹的生活消費,而主要是以獲利為目的。二是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有“碰瓷”乃至敲詐勒索之嫌。
很顯然,這是帶著道德潔癖的心態來看待職業打假人,似乎某種行為只要有了利益訴求,就變得形跡可疑乃至面目可憎,具有天然的不正當性。但事實上,在一個越來越多元、越來越寬容的社會,我們都應該清楚,是否獲利不應該成為評價某種行為的道德評判依據。如果我們承認讓見義勇為獲得物質獎勵可以讓更多的人站出來,那么職業打假人就有理由獲得贊許而非排斥。
更需要看到的是,有利可圖是職業打假人得以存在的前提條件。職業打假需要付出不菲的時間和精力成本,很多時候甚至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倘若職業打假人不能有任何的回報,事實上也就失去了生長的土壤和空間。
當然不可否認,隨著時間的推移,職業打假也出現了異化,比如惡意訴訟,濫用司法資源,個別職業打假人甚至被商家收買,但這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法律需要做的是不斷地加以規范,而不是粗暴地取締職業打假人。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