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收兩封PS艷照敲詐信,警方:沒打錢不立案。遼寧沈陽某公司總經理王峰(化名)向澎湃新聞反映,自己在2016年6月的5天之內連續收到兩封PS艷照敲詐信件,他在收到敲詐信后未打錢,立即打110報案,110轉到其單位轄區派出所,得到的回復是“沒打錢不立案”。(7月16日澎湃新聞網)
敲詐是違法行為。受到敲詐及時報警,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義務;既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安全和合法權益,也是為了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避免他們繼續為害社會。可惜,這位公司高管第一時間報警,卻被兜頭潑了一瓢涼水,警方竟然表示“沒打錢不立案”。也難怪當事人對此感到很無奈,“好像成了窮途困境的感覺”。
就在前兩天,《法院院長遭PS艷照敲詐匯款52萬:不匯錢不好立案》的新聞引發輿論一片嘩然——湖南長沙開福區法院院長耿明生先后四次給詐騙犯指定的銀行賬戶匯款52萬,理由是“不打錢不太好立案,屬于犯罪未遂,即便抓了以后處罰也一般,你不冒這個風險的話,舍不得孩子套不著狼,就打錢了。”很多網友都在質疑:身為法院院長,難道就是這樣的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沒想到,現在沈陽警方則明確說出了“沒打錢不立案”的話來,原來這是真的?
即便從最樸素的常識看,“沒打錢不立案”也無法令人接受。假如都按這個邏輯,那么女性遭遇強奸,是否就不能反抗,以免有人會說“沒射精就不立案”?人們遇到持刀殺人也不能閃躲,否則是否也會遭遇“沒受傷就不立案”的尷尬?這算什么事兒呢?
從法理上來說,“沒打錢不立案”更是荒謬。根據現行刑法,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其中并未規定受害人一定要打錢。無疑,PS艷照敲詐完全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要件,且涉案數額巨大。即便敲詐未遂,警方也必須立案,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脫。
媒體記者致電沈陽北站派出所,以王峰公司員工的身份再次嘗試報案時,接線干警的態度令人驚詫。干警問“給他錢了嗎”,記者表示沒有匯款,對方反問:“那這算啥啊?”記者繼續詢問,如果寄錢之后是否可以立案,對方表示“給了錢也就是立個案,調查也調查不出來啥結果”。記者詢問是否可以通過信中所留的賬戶號碼及賬戶姓名追查到寄信人,對方說:“這賬號不可能是他自己的,你上淘寶搜,賣(銀行)賬號的多了,你不用搭理他。假如說他手里真有那個東西,真的拍到一張照片了,才算敲詐。”原來“沒打錢不立案”是真的,即使真打了錢,案子也“調查不出來啥結果”。難道公民遭遇敲詐,就只能打掉牙往肚里咽、自認倒霉?
其實,地方警方之所以對PS艷照敲詐案“不感冒”甚至推三阻四,并非他們還不如普通老百姓懂法,而是類似案件委實太多,司空見慣了。更何況,追查起來可能還涉及到電信、銀行等部門,說不定還要異地辦案,非常麻煩,耗費大量辦案經費和警力成本不說,如不能及時破案,還影響辦案率指標。于是,干脆一推六二五不予立案,就成了最省事、最“科學”的選擇。可如此一來,公民的安全和合法權益怎么保障?執法機關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職責如何有效履行?依法治國,首先要求執法部門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對有法不依、推諉扯皮的現象,該糾正要及時糾正,該問責的一定要問責。否則,不僅有損法律尊嚴、傷害納稅人對法治的信心,客觀上還會對那些違法犯罪行為起到變相縱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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