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曉麗 杜萬里
[摘要]非同質化通證(NFT)作為數字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權利憑證,存在原始數字財產法定在先權、權能整全的NFT概括財產權和權能分置組合的NFT定限財產權等三元權利結構。原始數字財產與非同質化通證之間、非同質化通證與用戶錢包地址之間的兩組唯一對應關系,實現了權利主體、客體和內容的特定標識功能。NFT的上鏈鑄造過程,包含了數字財產的復制、上鏈和網絡傳播三方面行為。數字財產的易復制性導致通過物理控制的方式保護數字財產不再有效,這使得以區塊鏈技術保障權利真實可溯的非同質化通證,成為數字時代的新型權利公示方式。
[關鍵詞 NFT;數字經濟;數字財產;權利憑證
[中圖分類號] D6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7453(2024)11-0065-11
引言
2024年4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數據局綜合司印發《數字經濟2024年工作要點》,確立了以數字經濟創新發展培育新質生產力的工作目標。隨著數字經濟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新領域、新動能,其中的虛擬資產法律規制成為當下重要議題。[1]香港特區政府正式發布《有關香港虛擬資產發展的政策宣言》,其中提到藝術品貿易、古董物件代幣化等設想,并通過向虛擬資產交易所發放牌照的試點計劃,使代幣資產的流通交易具備可能性。與此不同的是,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呈現出對其監管的重視。某數字藏品平臺宣布停止數字藏品的發行,業界猜測這背后的原因在于非同質化通證法律屬性不清、市場參與者創新動力不足。當前,既不適合一概否定非同質化通證的發行活動,也不能忽視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而應系統研究非同質化通證的法律屬性及其權利結構,這對于高質量發展數字經濟、消除行業顧慮、完善治理體系至為關鍵。
非同質化通證(Non-Fungible Tokens,以下簡稱“NFT”),是一種架構在區塊鏈上,加密的、不可復制、不可篡改的數字財產權益證明,它提供了一種標記原生數字資產財產權的方法。[2]自推特的第一條推文以250萬美元成交、數字作品《每月畫作:前5000天》在佳士得以近7000美元的價格拍賣成功,理論界和實務界關于NFT的屬性及其價值基礎的研究接踵而至。[3]不過,既有研究較多關注NFT的技術進展和商業價值,卻較少關注它的法律定位和交易風險。本文擬從爭議案例入手,深入剖析NFT上鏈鑄造的具體過程和確權風險,進一步勾勒其多重權利結構,最后提出NFT治理的制度優化路徑。
一、非同質化通證的財產價值解析
在回答NFT是什么及其財產價值如何體現之前,我們有必要先就一組概念予以對比:加密通證、同質化通證和非同質化通證。加密通證(Cryptographic Tokens)是通過代碼形式記載于區塊鏈上的價值的數字化表達。根據編程方式、接口組合方案和智能合約技術標準的差異,加密通證的類型千姿百態,其中的主流方案包括根據ERC-20標準發行、可以作為一般價值交換中介的典型同質化通證(Fungible Tokens, FT),根據ERC-721標準發行、不可分割的典型非同質化通證,以及根據ERC-1155標準發行、可以代表和控制任何數量同質化與非同質化代幣組合的特殊非同質化通證。[4]借鑒傳統物的分類方法,同質化通證類似于現金等種類物,它在總體數量上具有稀缺性,但各個通證之間并無差別,可以自由互換,可以作為對價支付的工具。然而,典型非同質化通證類似于民法上的特定物,具有唯一性、特異性和不可互換的特性。[5]每個NFT在智能合約中被賦予唯一的通證ID,其特異性特征具備“權益憑證”屬性。此外,以ERC-1155多代幣標準發行的特殊非同質化通證,可以疊加適用同質化通證和典型非同質化通證的法律規則。國家鼓勵發揮NFT在推動產業數字化、數字產業化方面的正面作用,同時,根據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關于防范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需防范NFT非法交易金融風險。
(一)NFT是什么
NFT是將原始數字作品的哈希值、發布方、時間戳等信息寫入智能合約后生成的一串不可篡改的元數據。最簡單的NFT包括一個唯一的、鑄造 NFT 時生成的、256位數字組成的代幣身份識別碼ID,以及區塊鏈上唯一的合約地址。[6]NFT通常還包括原始圖像的鏈接(類似于音樂專輯的封面)和一組元數據,該元數據中最重要的內容就是支撐該NFT運行的智能合約。換言之,NFT是一組數據的集合。NFT與存儲在網絡中某個位置的某個數字文件具有唯一且永恒不變的指向性。它本身不具備任何直接轉變為畫面的數據,只記錄了數字作品文件的抽象數據特征,但是通過點擊鏈接或者使用哈希值進行全網檢索,用戶就能夠訪問被存儲的特定數字內容。NFT與比特幣類似,它并非直接計價交易的“金幣”,而是一個“數據包”,該數據包是某項數字財產的權利憑證。
NFT是根據特定代碼標準描述的代幣,不同的代碼標準對應著不同的描述元素和可分割程度。通常而言,典型NFT的基本組成要素包括:第一,唯一的、由256位數字組成的代幣ID,該ID在NFT鑄造時生成,在16進制下表現為64位值。第二,唯一的合約地址,該合約地址允許任何人在區塊鏈上找到它。第三,與原始作品唯一對應的作品哈希值或者原始圖像的鏈接,通常表現為音樂專輯封面或者數字畫作。第四,交易哈希值,以此保障每次交易的真實性和不可篡改性。第五,一組元數據,該元數據中最重要的內容就是支撐該NFT運行的智能合約,它是內置于代碼中、在滿足某些觸發條件時自動執行某些功能的程序。[7]
需要強調的是,NFT的概念有別于我國交易實踐中的數字藏品。數字藏品是與NFT同位階的概念,是指在我國首次發行、具有唯一標識性、經數字化的特定虛擬作品、藝術品和商品。但與NFT不同的是,數字藏品通過聯盟鏈而非公有鏈發行,無法實現跨平臺流轉,并非真正意義上的通證。數字藏品僅具有投資價值和收藏價值,并不具備金融屬性和交易價值。此外,用戶通過購買NFT取得原始數字財產的集合性財產權的,權利人不僅可以根據智能合約的約定,開發利用原始數字財產,例如某NFT俱樂部允許其NFT持有人使用該圖像制作服裝,還可以通過交易的方式取得增值收益。然而,數字藏品的持有人幾乎沒有任何商業化利用的權利,用戶只可以自用數字藏品。
。ǘ㎞FT的發展歷程
從歷史維度來看,網絡的發展經歷了從web1.0過渡到web2.0再到web3.0的歷程。[8]在web 1.0時代(只讀),互聯網公司直接向用戶提供單向性內容,輸出單一性理解,用戶之間的交互幾乎為零,導致它被稱為只讀網絡。2004年以后,我們走入了web 2.0時代(讀寫),網絡不再是只讀的,而是演變為可讀寫的。公司不再向用戶提供內容,而是通過提供平臺來共享用戶生成的內容,并參與用戶和用戶之間的互動。此時,用戶雖然可以創建內容,但用戶并沒有真正擁有他們創造的內容,也沒有從內容的流通中受益。2014年以太坊面世,web 3.0(讀—寫—擁有)的概念越來越成熟,其核心是使用區塊鏈技術和加密數字資產(包括作為“挖礦”獎勵的同質化代幣和作為權益憑證的非同質化代幣)的方式,將數字財產權交還用戶,從而鼓勵更多的數字創作與貢獻。
與此類似,NFT的發展也經歷了從在比特幣上添加“色彩”以實現特異化標識的彩色幣,到部分通過在比特幣區塊鏈數據塊的空白處寫入智能合約的擴展平臺,再到基于以太坊區塊鏈由用戶自由發行通證、以ERC-721標準誕生引發加密頭像發行熱潮的時期。隨后,某俱樂部NFT頭像大熱,個別加密藝術作品以6900萬美元在佳士得成交,NFT走入高速發展期,成為資本爭相追逐和大眾持續關注的新對象。
NFT的興起與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密不可分,“區塊鏈是制造信任的機器”。[9]它利用加密數據結構來驗證和存儲數據,利用分布式共識算法來新增和更新數據,利用運行其上的代碼(即智能合約)來保證業務邏輯的自動強制執行,從而創造出一種全新的管理數字憑證的可信技術。[10]區塊鏈作為一種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多方共同維護的分布式數據庫,劃時代地實現了可信數據傳輸和價值交換功能。[11]區塊鏈的分布式記賬方案能夠更好地保證每個人的價值存放和價值證明,并且在完成價值儲存功能的同時,還能夠清晰標注財產權人,因此能夠為數字世界中個人財產確權、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更為準確、便利的憑證。這就使得每個人在網絡空間中創造自己的數字財產成為可能。而這些財產經由認同而產生交換、流通,就能將其所攜帶的多元價值兌現為經濟價值。
(三)NFT的財產權意義:數字權利憑證
財產權(Property Rights)不等于對物權(Rights in Rem),它是法定的或者根據社會交易習慣確立的對特定資源使用權的集合。在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初期,立法者更加關注秩序的維持,法學家甚至經濟學家、哲學家們始終將“對物性”這一自然的、直覺的認識作為財產權的基本屬性,并在此基礎上衍生出對不特定的主體都具有廣泛約束性的“對世性”特征,其根本功能是為了增進權利人利用和享受資源的預期安全。[12]例如,威廉?布萊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將財產權界定為“一個人對世間外物主張和行使的唯一和專制的支配,完全地排除世上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亞當?斯密(Adam Smith)和杰瑞米?邊沁(Jeremy Bentham)亦強調了財產權的對物性和對世性特征。但在現代法律與經濟體系得到發展之后,財產權的對物屬性被弱化,社會福利屬性得到關注。NFT作為表示數字財產的權益證明,是網絡活動參與者創造性活動的價值體現,[13]其經濟價值和社會福利優化價值不容忽視。
但無論是對物權意義上的財產權還是經濟福利意義上的財產權,都需要借助特定的權利公示方法作為權利確認與權利對抗的依據。對于有體物而言,權利公示手段主要是登記、占有和標示,對于數字財產而言,該三種權利公示方法都有一定程度的局限性。登記依賴于權威的中心化登記機構,通常伴有較為復雜的審核程序,且只能服務于高價值、標準化、特定化權利類型。占有作為傳統動產的權利公示手段,以對有體物的排他性實際控制為前提。數字財產易復制的特性使得占有難以繼續作為有效的財產權公示手段。區塊鏈技術很好地解決了傳統只能由權利人自行標識而產生的信任不足問題,通過分布式賬本與非同質化通證兩項手段建立了資產證明的自主標記信任機制,NFT也就成為了一種有效的新型財產權證明工具。
需要強調的是,NFT的鏈上資產財產權與游戲平臺虛擬道具的財產權有本質區別。游戲平臺賬號是虛擬資產,但用戶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所有權,平臺可以隨時封禁或者收回賬號,且用戶的權利僅僅局限于一個平臺,一旦平臺停運,用戶的資產將不復存在。[14]但是,NFT記載的鏈上資產則不同,只要不泄露私鑰,用戶對原始數字財產享有持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完整財產權或其中部分財產權,且該財產權可以一直存續下去,而不依賴于平臺的行為。它還可以作為特定空間的進入和投票門檻。網絡平臺不僅通過NFT應用激發創作者經濟時代,催生海量內容創新,眾多元宇宙平臺還推出了僅限部分高端會員開放的內容討論空間,這就使得NFT和股權名冊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他不僅是權利證明工具,還是通證持有人參與虛擬世界進行活動和決策的資格。
二、數字財產上鏈鑄造的過程與風險
既有研究已就NFT與“物”“債權”“證券”“貨幣”的差異展開了較為充分的論述,但對于如何認識NFT與數字作品的關系,購買者通過買入NFT到底獲得了何種權利等問題,還有待理論的進一步回應。下文擬從NFT價值鏈的生成角度,系統展開NFT上的復雜權利結構與權能形態。
。ㄒ唬㎞FT上鏈鑄造流程
與NFT鑄造相關的數字財產既包括具有獨創性、觀賞價值和使用價值的數字作品,例如敦煌飛天壁畫等歷史名畫,或是現當代藝術家的畫作,抑或是由人工智能算法自動生成的像素風格頭像;又包括網絡空間中的游戲道具、虛擬貓等虛擬財產;還可能包括來源清晰、產權明確、價值可計量的數據資產。由于這些資產既有使用價值,又有交換價值,它們可以成為鑄造發行的對象。
NFT的鑄造發行過程,實際上包含了對該數字作品的復制、上鏈和信息網絡傳播三方面行為。以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理的我國第一期NFT爭議案件為例 ,NFT數字作品的鑄造過程如下:首先,發行人(已注冊用戶)將圖片、動畫、音頻、視頻等數字作品上傳NFT發行平臺,同時由發行人在系統內自行填寫數字作品名稱、創作人情況、作品介紹等基本信息。其次,由發行人選擇發行條件,即“單個”發行還是“多個”發行,以及本次交易對應的底層智能合約。再次,由發行人向平臺支付服務費,支付費用后提交平臺審核。最后,平臺審核通過后,通過哈希算法將用戶上傳的“數字作品文件”轉換為特定長度的哈希值,然后將哈希值、發布方、時間戳等信息采用區塊鏈技術在鏈上進行記錄,生成NFT上架交易。需要強調的是,NFT鑄造過程中原始數字圖片往往存儲在平臺服務器內,上鏈鑄造后的NFT本身并不存儲原始數字作品文件但會記錄文件對應的哈希值,整個鑄造流程如圖1所示。
。ǘ㎞FT上鏈鑄造的錯誤風險
通過前述流程不難發現,NFT權利人也并不實際擁有數字作品的物理控制權,因為該副本原件往往保存在平臺服務器上。但是,通過上鏈鑄造行為,NFT持有人取得對數字作品具有公信力的財產權。區塊鏈技術的發展成熟使得已上鏈資產流轉信息具有不可篡改性,但“如果區塊鏈外信息在源頭和寫入環節不能保證真實準確,寫入區塊鏈內只意味著信息不可篡改,但無法提升信息的真實準確性。”[15]鏈下資產的上鏈確權環節尚缺乏一套有效的機制予以保障,這也導致某系列美術作品這類在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情況下發行NFT的案件得以發生?梢,物理財產的NFT鑄造免不了線下權利向線上權利轉換中可能出現的確權錯誤。我國第一期NFT爭議案件,真實展現了前述錯誤的風險。表面上,該案是原告、被告雙方關于NFT發行侵權和交易平臺審核責任的爭議,但是侵權事實認定的前提,是明確被侵害對象的權利主體與權利內容。原告勝訴的裁判結果,實際上體現了物理財產上鏈鑄造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權利認證錯誤,以及由此產生的區塊鏈內容錯誤的停止侵害救濟難題。
與此相對,本就產生于鏈上的數字財產的NFT發行不會出現前述轉換認證錯誤進而帶來的確權難題,所以NFT很可能成為ChatGPT等以人工智能內容生成模式(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 AIGC)和Meta等全民內容生成模式(User Generated Content, UGC)為基礎的,web3.0經濟體系的主要權利公示工具。下一代網絡空間在資產維度的重要路徑就是數字化原生資產上鏈,這種模式現階段的一個比較主流的路徑是非同質化通證的發展。[16]NFT發揮作用的場景并不限于現有的數字作品上鏈發行,更廣闊的應用是作為虛擬世界的權利憑證。在未來NFT大面積使用之后,已經發行并有較高紀念意義的NFT,或將如歷史名畫一樣被賦予較高的收藏價值,而沒有任何特殊意義的NFT或將成為歷史的塵埃。
三、非同質化通證上的三重權利結構
NFT并非數字作品,它只是數字作品的權利憑證。[17]NFT交易當然地包含了數字作品財產權的變動,且該財產權的變動可以通過概括轉讓或者部分轉讓的方式實現。更關鍵的是NFT這一新型虛擬財產本身的權利變動,與數字作品財產權變動具有唯一對應性與不可分性。
。ㄒ唬┑谝恢貦嗬涸紨底重敭a上的法定在先權
在討論NFT及其對應的數字財產權利框架以前,我們需要區分數字作品所有權和數字作品上的知識產權。一方面,NFT是數字作品所有權的證明,[18]在發行NFT時,發行者往往將NFT與數字作品作了一一對應的技術關聯,即數字作品的NFT化(“NFTize” of Digital Art)。通過這種一一對應關系,發行者人為創造了數字作品的稀缺性和價值性,解決了數字作品容易被無權復制的問題,使得數字作品所有權和商業化使用權通常歸于一個主體享有。另一方面,盡管NFT持有人享有數字作品所有權,但數字作品上的知識產權由創作人享有,用戶將數字作品上傳平臺申請鑄造的過程,涉及作品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使,因此發行人不僅應當是原件所有權人,還應當享有對應的著作財產權。同時,發行NFT并不意味著對數字作品知識產權的當然處分,除非NFT的智能合約中明確約定了知識產權的轉移和收益分配規則。
正如前文所述,NFT是包含原始數字財產信息與上鏈鑄造交易信息的數據集合。NFT上的第一重權利表現為原始數字財產上的法定在先權,這既包括我國第一期NFT爭議案件中體現的作品著作權,又包括人像攝影作品中被拍攝者的肖像權,還包括以企業數據產品為鑄造對象時可能蘊含的商業秘密權益。數字財產的確權和流通活動,都需以尊重和保護其上的法定在先權為前提;氐轿覈谝黄贜FT爭議案件,NFT的買受人在支付合理價格后本應取得對應數字作品的財產權,但法院之所以作出否定性評價,表面上看是由于平臺未盡合理審核義務所致,但更本質的原因是NFT具有多元權利屬性,導致其上的NFT財產權和數字作品知識產權發生了沖突,而后者是法律優先保護的對象。
可見,NFT在物理屬性上,是機器生成的一組數據,在法律定性上,它是一種加密數字憑證。NFT發行涉及的第一重權利是數字財產上的法定在先權利,在我國第一期NFT爭議案件中體現為已發售作品的知識產權。原始數字財產和NFT之間的關聯關系通過去中心化應用程序(DAPP)中的“轉換器”(Converter)得以實現,一旦把通證ID輸入轉換器,它就會轉化為對應的圖片、頭像和游戲裝備。NFT的發行實現了作為載體的標記與其上附加的內容價值及產品分離。
。ǘ┑诙貦嗬簷嗄芡暾腘FT概括財產權
通過前文所述可知,NFT并非數字財產本身,只是數字財產的權利證明形式,但是通過智能合約的綁定使得數字財產和NFT不可分開轉移,從而實現了NFT持有人對數字財產法律上的控制權。當事人之所以買入NFT,本質上是希望與交易相對方成立以數字化內容為交易標的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購買者因此概括取得對交易標的的持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合成“概括財產權”)。此項權利并非對某項數字財產本身的許可使用權,亦非對一項數字作品知識產權的開發利用。因此,NFT的價值不在于數字作品的觀賞和使用價值,而在于大多數人對數字作品稀缺性及其財產價值形成的共識。雖然部分發行的NFT有較高價值,但不是任何人隨便畫一幅畫就可以發行高價NFT。因為價值共識產生的原因除了數字作品本身的設計以外,更重要的是創作者或者發行者的名望、群體認可度和包裝宣傳等因素。此外,NFT的價值還取決于被發行對象的資源稀缺性,因此多平臺發行可能會影響在先購買者的通證價值,而不可隨意增發。
那么,NFT本身可否成為法律保護的權利客體?是否可以成為新型虛擬財產、成為財產法保護的對象?通過前文論述可知,NFT是用來表示權利人對原始數字財產享有唯一(ERC-721)/非唯一(ERC-1155)、不可分割(ERC-721)/可分割(ERC-1155)、加密的、可流轉權益的權利證明,是網絡活動參與者創造性活動的價值體現。[19]它同樣具有稀缺性,這種稀缺性并不是指數字作品不可被復制,而是強調權利人的明確性、特定性和有限性。[20]NFT的核心目的是給數字化生產的參與者提供權利確認的激勵,從而使元宇宙等新型技術創新和生態培育自發形成。因此,NFT可以作為游戲世界裝備、道具、錢幣等虛擬財產以外的、更廣闊世界的權利證明工具,本身也是虛擬財產的一種。
在現實世界,這種權利證書的流轉交易現象也很常見,例如有價證券。NFT是否會成為虛擬世界的數字化有價證券,引起了各國監管者的廣泛關注。根據有價證券基礎理論,“有價證券是指一定民事財產權利,依法可以自由流轉的權利證書!盵21]我國對待虛擬數字資產堅持嚴格監管態度。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管理部門發布了禁止發行和販賣在區塊鏈上記錄的數字化驗證令牌以及進行融資的首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 ICO)的公告,并形成了數字藏品實名交易、只可以收藏不可以流轉的交易實踐。因此,我國的數字藏品不符合有價證券的獨立性和自由流轉性特征。但域外NFT的發行和交易以匿名、可自由流轉為主要模式,基本符合有價證券的特征,這也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開始將NFT作為監管對象的重要原因。[22]
既有討論還有從物權規則出發,探討NFT是否可以適用物權保護規則的爭論。物權肯定說的學者主張,NFT是具有經濟利益內容的、體現為網絡虛擬財產利益的權利,NFT的擁有者掌握私鑰,即具有排他性地支配加密資產的能力,其他主體無法針對該資產采取行動,這符合物權支配性特征。[23]物權否定說的學者表示,“物權論”無法解釋NFT作品的無形性,且非同質通證的權能組合依賴于智能合約的設定,幾乎可以任意架設比例性的權能結構,更類似于英美財產法上的“權利束”理論,而不受物權法律框架的限制。[24]物權肯定說和物權否定說的主要分歧在于,NFT是否可以類比適用傳統物權法上的權利取得和權利變動規則,但二者無疑都承認了NFT的財產權屬性。當下不妨暫時擱置NFT是否屬于物權保護對象的爭議,一方面承認NFT持有者對原始數字財產享有的概括財產權,另一方面尊重智能合約關于NFT權利內容和權利變動的預置規則。
。ㄈ┑谌貦嗬悍种媒M合的NFT定限財產權
智能合約的靈活性使得NFT可以被定義為復雜的權利結構。與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類似,發行者除了可向購買者概括轉讓數字化內容的持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還可向購買者配置差異化的限定財產權。這構成NFT上的第三重權利,即前述權能中的一項或多項的權利組合。該定限財產權的權利內容和權利行使條件完全由智能合約加以規定并自動執行。
回到前述關于購買者通過買入NFT到底獲得了何種權利這一關鍵問題,其答案也因當事人的個性化設計以及各國監管態度的差異而顯著不同。一方面,當事人可以自由創設復雜的權利結構,約定NFT映射的到底是全部或是部分原始數字財產持有、使用、收益、處分權。例如,ERC-1190標準切分了NFT的創制人(Creator)、所有權人(Owner)和使用權人(Renter),其分別持有“創制證”(Creative License)、“所有權證”(Ownership License)和實際租用了原始數字財產。創制人享有原始數字財產上的法定在先權和經營收益權,可在數字資產出售或者出租的情況下,自動取得約定比例的收益。所有權人(NFT概括財產權人)同樣享有通過出售或者出租方式處分原始數字財產的權利,承租人相應取得數字財產的使用權。各方當事人還可以根據其自由意志,創設其他類型的權利組合方案。由于各方案下當事人的權利類型與權利內容由智能合約予以限定,因此稱其為NFT的限定財產權。
另一方面,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監管態度和交易習慣也將影響NFT財產權的權利范圍。實際上,我國NFT購買者并未取得前述概括財產權,而只取得了數字財產的持有權和使用權,可以自行查看數字藏品,并可使用其作為社交軟件頭像。但是,NFT購買者并未取得數字財產的收益權和處分權,不得抵押、出租或者轉售數字藏品。人民銀行等多部委聯合印發《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和《關于防范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等系列規范性文件,遏制了NFT的金融化、證券化傾向,這也帶來了數字藏品僅具備欣賞收藏價值而無交易流通價值的現象。
四、非同質化通證發行流通的制度優化路徑
NFT的權利結構具有主體多元、權利重疊、權能分置的特征。NFT發行既涉及原始數字財產上的作品知識產權、肖像權、商業秘密等法定在先權益,又涉及NFT持有人對圖片、收藏卡、數據庫等數字財產或者房屋、藝術品等實物財產享有的概括財產權,還涉及發行人與購買人通過智能合約約定的權能分置的限定財產權。技術層面,三重權利的正確性通過NFT錢包持有人與原始數字財產權利人之間的唯一對應關系得以實現。[25]制度層面,可明確NFT發行平臺的審核義務和侵權責任,肯定NFT作為新型財產受到法律保護。
。ㄒ唬┟鞔_發行平臺的審核義務
在前文明確了NFT的第一重權利為原始數字財產上的法定優先權以后,再回到NFT的鑄造過程,我們發現數字財產的初始權利確認機制往往通過平臺審核的方式實現。由于當前的市場交易平臺化,平臺作為責任承擔的第一責任單位應予重視。考慮到智能合約在區塊鏈自動執行,具有不可撤銷、不可更改的特點。為有效解決政府在NFT交易監管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平臺監管義務的核心應設置為上鏈前對原始數字資產上的法定在先權——第一重權利,以及原始數據資產“所有權”——第二重權利的審核義務,以防錯誤的上鏈信息產生“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后果。[26]
以數字畫作發行為例,審查內容方面,NFT發行平臺負擔作品真實性與合法性的審查義務,平臺應在數字作品發行前在全國作品登記信息數據庫管理平臺中查詢是否有擬鑄造的作品登記信息,在搜索引擎中查詢是否有擬鑄造的作品信息等步驟,提示發布方提供作品底稿、版權登記證書、著作權授權許可合同等權屬證明。我國第一期NFT爭議案件涉NFT發行平臺在作品鑄造過程中,僅要求用戶上傳NFT作品圖片、填寫作品名稱、作品簡介、作品描述、作品標簽及藝術家介紹等基本信息,未要求用戶就作品提交任何權屬證明,顯然未盡合理審核義務。
審查程度方面,平臺作為專業的NFT發行機構,數字藏品的上鏈鑄造是一個不可篡改、不可逆的過程。一旦上鏈,侵權信息面臨無法刪除的局面,平臺理應盡到更高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的規定,結合NFT發行平臺的收益和風險,此審核義務為合理注意義務,而非絕對安全保障義務。我國第一期NFT爭議案件中,侵權作品明顯帶有某名稱的水印,明顯是盜用他人已公開圖片,可以推定平臺在發行過程中并未盡到合理審核義務。可見,NFT發行平臺的審查義務應當強于一般網絡服務提供者,而弱于絕對安全保障責任。
(二)規定平臺承擔間接侵權責任
正如前文所述,NFT交易平臺是通過NFT發行與交易活動直接盈利的、對發行行為有實際控制力的交易活動組織者。對于因無權處分他人數字財產或者損害他人知識產權的NFT鑄造行為,平臺需要負擔何種法律責任,一個比較公允的價值判斷結論是:NFT交易平臺應當負擔一定的來源合法性、產權真實性審查義務,未盡合理審查義務的,平臺應與直接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平臺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的,對于通證發行后擴大的損失,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5條的“避風港”規則。
盡管NFT發行平臺對鑄造者的權利真實性和合法性負擔合理的審查義務,但是究其本質,平臺仍然只是信息中介提供者,而非交易當事人,并不承擔數字財產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對于有證據證明已經充分審核鑄造人提交的申請文件和權利證書,完全履行登記信息查詢、全網作品信息搜索義務的發行行為,可以認定平臺已經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可以引入“避風港”規則以平衡真實權利人與平臺間的利益沖突。在此情況下,若真實權利人事后發現NFT侵權的,有權通知平臺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平臺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應對,限制他人對原始數字財產的控制和開發——第二重權利,并將涉嫌侵權的非同質化代幣下架。
。ㄈ┛隙∟FT作為虛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
歐洲議會經濟和貨幣事務委員會投票通過的《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The Markets in Crypto Assets Regulation Bill,MiCA)將“加密資產”定義為,可以使用分布式賬本技術或類似技術以電子方式轉移和存儲的價值或權利的數字表示形式。NFT顯然屬于該定義的加密資產范疇。其中,《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對同質化代幣和非同質化代幣提出不同監管標準。對同質化代幣的發行和流通而言,適用第3條較為嚴格的監管要求。對于唯一且不與其他加密資產同質的加密資產,根據法案第4條的規定,發行人只需滿足誠實、公平的管理人義務即可,而不受白皮書發行義務的限制。
盡管同質化通證和非同質化通證有多方面的差異,但司法裁判關于同質化通證法律屬性的觀點可以為我們正確認識非同質化通證的法律屬性提供參考價值。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微信公眾號的“案例參考冊”欄目發布了一則關于比特幣的案例,并在裁判要旨中明確表示“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屬性,受財產權法律規范的調整”。司法裁判機關明確了比特幣等同質化通證,可以被作為虛擬財產適用財產法規則進行保護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7條在民事權利部分規定了虛擬財產的引致性保護規則。廣義的虛擬財產是指能夠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的數字化新型財產,包括特定的網絡服務賬號、即時通信工具號碼、網絡店鋪、網絡游戲角色和裝備、道具等。狹義的虛擬財產主要是指網絡游戲空間內的具有可交易性的賬號、角色、道具、裝備、錢幣等可視化的擬人、擬物類財產。[27]可見,虛擬財產作為新型民事權利客體,具備表征財產權利客體的共性特征,即稀缺性、價值性和排他性,[28]并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前文明確了NFT的第二重和第三重權利為概括財產權或分置財產權后,NFT具備虛擬財產的稀缺性、價值性和排他性特征,可以作為虛擬財產的重要類型受到法律保護。
結語
“對財富生產的控制,就是對人類生活本身的控制!盵29]NFT既代表了權利憑證技術的突破與革新,同時也對法律規則和經濟體系帶來了沖擊。短期表現為泡沫經濟的興起,長期可能存在現行治理框架與新型經濟業態的不匹配導致經濟的控制與失衡。本文正面回答了NFT是什么這一核心爭議問題,分析了NFT鑄造過程中的三重權利結構。第一重權利為數字畫作等原始數字資產上的法定在先權;第二重權利為以NFT形式體現的對原始數字資產的概括財產權,從而指出NFT并非數字作品本身,而是數字財產的權利憑證;第三重權利是交易當事人通過智能合約約定的權能分置的限定財產權。相應地,NFT發行和交易實質上是對數字財產的概括或定限權利的交易。當前階段,非同質化通證作為數字畫作流通發行的權利憑證,免不了因初始財產確權規則尚不清晰以及預言機技術(即區塊鏈外信息寫入區塊鏈內的機制)尚不完備而導致的確權錯誤。隨著“邊玩邊賺”(Play to Earn,P2E)新模式的引入,AI開發者與用戶均可以通過網絡活動賺取非同質化通證,這有助于鼓勵內容創新,提高數字經濟的附加價值。未來,非同質化通證可能與生成式人工智能、分布式計算一同成為下一代網絡空間的基礎設施,助力數字化對象使用價值、交換價值和附加價值的提升。當然,NFT畢竟是新生事物,在制度體系設計上還需要完善,在實踐上還需要深入探索,確保其潛在優勢能夠更好融入實際應用中并得到系統性發揮。
[基金項目]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數據分類確權規則研究”(23CFX036)。
[作者簡介] 包曉麗,北京理工大學智能科技風險法律防控工信部重點實驗室研究員;杜萬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創新驅動發展中心數據要素制度法規處處長、副研究員。
[參考文獻]
[1]孫珵珵.數字經濟背景下新型法律規制體系建構[J].行政管理改革,2024(1).
[2]程嘯主編.數字藝術品法律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23:4.
[3]NFT課題組.NFT政策研究報告(R).上海法學研究,2022(11).
[4]蘇宇.非同質通證的法律性質與風險治理[J].東方法學,2022(2).
[5]陳吉棟.超越元宇宙的法律想象:數字身份、NFT與多元規制[J].法治研究,2022(3).
[6]張金平.元宇宙對著作權法的挑戰與回應[J].財經法學,2022(5).
[7]葛偉軍,方懿.區塊鏈智能合約下加密數字藏品的法律屬性與內生風險[J].上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3(2).
[8]邢會強.元宇宙的“網信安全”與法律適用[J].法律科學,2023(4).
[9]The Trust Machine: The Technology behind Bitcoin Could Transform How the Economy Works[N]. The Economist,2015-10-31.
[10]姚前.區塊鏈與可信數據[J].中國金融,2021(3).
[11]邵奇峰等.區塊鏈技術:架構及進展[J].計算機學報,2018(4).
[12]冉昊.法經濟學中的“財產權“怎么了?[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5(2).
[13]李晶.元宇宙中通證經濟發展的潛在風險與規制對策[J].電子政務,2022(3).
[14]梅夏英.虛擬財產的范疇界定和民法保護模式[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7(5).
[15]徐忠,鄒傳偉.區塊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J].金融研究,2018(11).
[16]吳桐.元宇宙:一個廣義通證經濟的實踐[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22(2).
[17]阮神裕.論NFT數字資產的財產權益:以權利束為視角[J].浙江社會科學,2023(3).
[18]王遷.論NFT數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定性[J].東方法學,2023(1).
[19]李晶.元宇宙中通證經濟發展的潛在風險與規制對策[J].電子政務,2022(3).
[20]司曉.區塊鏈數字資產物權論[J].探索與爭鳴,2021(12).
[21]董安生.票據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2.
[22]季衛東.元宇宙的互動關系與法律[J].東方法學,2022(4).
[23]鄧建鵬.元宇宙經濟的法律風險及其規制[J].電子政務,2022(11).
[24]劉丁勤.論NFT作品首次銷售原則的可適用性——基于英美財產權理論考察[J].知識產權,2023(6).
[25]鄧建鵬,李嘉寧.數字藝術品的權利憑證——NFT的價值來源、權利困境與應對方案[J].探索與爭鳴,2022(6).
[26]初萌,易繼明.NFT版權作品交易:法律風險與“破局”之道[J].版權,2022(8).
[27]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656.
[28]林旭霞.虛擬財產權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