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演員徐某在一餐廳勸阻男子抽煙一事登上微博熱搜。據紅星新聞報道,修改后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將于1月20日實施,其中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第一項刪除了飯館、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5處場所。“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引發熱議。
長期以來,在室內公共場合“吞云吐霧”的現象備受詬病。有人苦二手煙久矣,認為無論有否明文禁止規定都不該在室內抽煙。但也有一些人認為,在沒有張貼禁止吸煙標志的場合為什么不能抽煙?加之,一些場所睜只眼閉只眼、禁煙主動性不足,反倒給了吸煙者“底氣”,面對好言相勸態度囂張不說,甚至還對勸阻者施以言語和行為暴力。演員徐某的遭遇表明,盡管很多人認為“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已是共識,但并非人人都能自覺踐行,在履行控煙責任上尚有模糊地帶。其中一大爭議點在于對“公共場所”的界定上。
對此,不少專家表示,上述條例主要適用于衛生管理,并不適用于一般的控煙的執法范圍。若因此認為餐廳等場所將無法禁煙,恐怕是一種誤讀。雖然多數地方的控煙法規沒有對公共場所作出定義,但多地都建立了多部門執法機制,比如上海明確規定了餐飲業經營場所的控煙工作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進行監督執法。事實上,目前各地的禁煙標準、處罰依據和執法尺度不一。鑒于此,社會上對于出臺一部專門的全國性控煙法律法規早有呼聲。
公共場所禁煙不應有爭議,但知易行難、任重道遠。《“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提出,“逐步實現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煙……到2030年,15歲以上人群吸煙率降低到20%”。從這個角度看,進一步加強控煙宣傳,完善制度設計,明確標準規范,營造無煙、健康的公共環境至為重要。對于“公共場所”,列舉顯然無法窮盡,不妨就采取公共認知意義上最寬泛的理解,在地方實踐中能禁則禁、應禁盡禁,真正讓文明吸煙成為自覺——而這恰是控煙工作和公眾健康所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