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倉商品是否支持七日無理由退換貨?對于缺貨、價格標示錯誤等情況,商家有權自行取消訂單嗎?根據近期網絡購物不公平格式條款的調查,中消協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幾類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了點評。其中專門強調,遠程購物七日無理由退貨是消費者法定權利,經營者不能以“清倉”“尾貨”“特殊商品”等名義擅自擴大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范圍。
“尾貨不退”,幾乎算是一種市場潛規則了,不少消費者對之早就司空見慣,甚至誤以為這是零售行業的通例。久而久之,這使得消費者擁有的法定“退貨權”無法得到完整兌現。不少商家藉此投機取巧、損人自利,客觀上擾亂了市場的規則秩序。
應該說,“清倉不退貨”慣例很具有迷惑性。因為“清倉貨”相對比“標品”都是要便宜不少的,不少商家以此為條件,來明示、暗示、誘導買方“不得退貨”;某些消費者自認為得了便宜,也就乖乖配合了。這貌似是你情我愿,但其實在法理層面是存在“硬傷”的。須知,無理由退貨權,作為一種法定權利,是不可以通過合意排除的。換而言之,就算買賣雙方達成某種交易,這一權利也是不能否定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放棄退貨”,但不可以“放棄退貨權”。
至于說商家拒絕退貨,更是赤裸裸的違法。“清倉低價出售,售出概不退貨”,此類口頭約定或者格式條款,本身就是無效合同——此舉明顯限縮了消費者的退貨權,故而本身就是不成立的。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除了少數特定商品,消費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享有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權利。包括“無理由退貨權”之內,所有法律規定的消費者權利,都應該是穩定完整的、不折不扣的,是容不得討價還價、便宜行事的。現實中,各式各樣不公平的格式條款,長期以來正在蠶食、扭曲、掏空消費者的法定權利,這顯然是必須充分警惕,予以系統治理的。
(責任編輯:臧夢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