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條有關騎手送餐意外致殘,獲賠109萬的消息引人關注。騎手王某在送餐過程中發生事故受傷,經鑒定為二級傷殘。平臺公司辯稱與原告不存在雇傭關系,不應由被告承擔原告損失。經審理,青島市嶗山區法院認為雙方系通過互聯網建立的新型用工關系,符合雇傭關系特點,但因原告方未佩戴頭盔且無證駕駛,故被告應按60%的責任比例賠付原告損失。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109萬元。
本案中騎手和平臺之間是眾包模式,騎手雖然未和平臺簽署勞動或勞務合同,但在工作中從事平臺分配的外賣配送任務,從平臺領取報酬,遵守平臺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平臺根據配送成績的獎懲管理。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由于缺乏法律明文規定,認定騎手等新形態就業者和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認定存在困難。就個案而言,退而求其次,認定雇傭關系,為騎手爭取到實打實的權益是值得支持的。
數字經濟時代下的互聯網平臺用工的規模和比重不斷上升,主要集中在網約車、餐飲和物流行業等。這種通過互聯網建立的新型雇傭關系是數字經濟的新型雇傭模式,也是未來就業的發展趨勢。但“一直在路上”的騎手由于其工作場所和工作性質,極易發生意外事故,這一勞動糾紛也呈不斷上漲趨勢。現實生活中,這種新型雇傭關系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在司法實踐中,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成為審判實踐遇到的挑戰之一。此案例認定騎手與平臺是通過互聯網建立的新型雇傭關系,可謂是給這種“新業態”的就業者吃下了定心丸,也為將來此類司法裁判提供了指引方向。
這也給我們帶來一些新的思考,在新的生產關系下,實際的勞務關系和實際的雇傭關系是存在的,而不是鉆法律的空子就能否認的。
有一些企業為了逃避社會責任,將雇傭關系轉嫁到第三方,甚至通過勞務外派的方式,其實本質上還是給這家企業干活,那么希望通過這種法律的空子和漏洞來逃避責任,實在是不應該。
發展數字經濟的新產業、新形態和新模式成為了我國經濟增長的動力和擴大就業的助推器,但也需要與時俱進的勞動法治提供保障。目前,這種新業態的就業模式出現很多新特征使得現有勞動法治“捉襟見肘”,司法審判有時也“有心無力”。因此這啟示我們:積極發展數字經濟同時,應關注數字勞動用工的新變化,積極完善勞動法治以應對新業態和新模式的挑戰。
為了創造一個機會平等、工作安全、就業保障的工作環境,一方面,在法律層面上不斷完善新業態勞動相關的法律法規,解決新業態從業人員工傷保障問題,從源頭上保障新業態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障權益,解決就業人員職業風險缺乏保障的問題。另一方面,為了改變現有的平臺經濟存在的“重效率、輕保障”的失衡狀況,改變新業態勞動者的弱勢地位,保障新業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企業應該加強人文關懷,承擔社會責任,樹立“共享經濟、共享平等”的價值觀,構建平等和諧的雇傭關系。
(責任編輯:鄧浩)